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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落款者到底是谁? 他奔波一年证明:这是咱爸!
2020-12-18 10:28: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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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化的普及,个人身份信息等数据基本都能在网络系统中查询到。对于上世纪20年代出生的老年人来说,个人信息可能就没这么全了。扬州的张某祥老人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2007年去世,其去世十多年后,他的小儿子拿出了一份老人生前留下的遗嘱,但因落款名与父亲姓名不符,老人膝下的四个孩子起了争执,要求重新分割老人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小儿子奔波了近一年,终于在父亲生前的工资档案中找到了证据。

老宅分割

父亲去世10年后冒出遗嘱

扬州老人张某祥和妻子均出生于上世纪20年代,二人生育了四个儿子,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张四。

夫妻俩生前住在扬州某村宅基地房屋内,该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翻修过一次,房屋面积约80平方米。2007年,张某祥去世,留下的这套房屋仍由张四全家居住使用。

2017年,张某祥留下的这套房屋面临拆迁,几个儿子赶紧商量着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这时,小儿子张四拿出了一份父亲生前立下的遗嘱,对于其名下房屋如何分配作出了明确说明:留给小儿子张四。

父亲张某祥已去世十多年,突然冒出来这份遗嘱,其他几个兄弟显然无法接受,他们还发现遗嘱中一个“致命”的问题,该遗嘱的落款为“张某林”,并非父亲的姓名“张某祥”。张大、张二、张三认为,这份遗嘱并非张某祥所写,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

因为这套房屋面临拆迁,三兄弟以产权不明为由阻止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无奈之下,张四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

奔波一年

父亲生前工资档案找到证据

该案中,张某祥所立的遗嘱为自书遗嘱,遗嘱落款成了最大的问题。“张某林”是谁?为了证明“张某林”就是“张某祥”,张四奔波与寻找近一年,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从父亲生前的一份工资档案中,找到了父亲的曾用名——“张某林”。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房屋财产转交遗嘱》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印证了张四的说法,遗嘱系张某祥亲笔书写,“张某祥”与“张某林”系同一个人。

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张四继承房屋产权

日前,扬州开发区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张某祥自书遗嘱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交由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张四继承,且落款时间在张某祥去世前不久,内容具体详尽,关于遗产分配的表达明确具体,故确认《房屋财产转交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张大、张二、张三辩称《房屋财产转交遗嘱》不是张某祥所书,即使《房屋财产转交遗嘱》是张某祥所书,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该遗嘱系张四自行发现,张某祥未交他人保管,也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所以不能证明是张某祥最终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要求遗嘱系立遗嘱人本人所写,形式上有立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他人保管或指定遗嘱执行人不是自书遗嘱的成立要件,也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故法院对该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判决争议房屋产权由张四继承。

遗嘱的真实性得到确认,面对老父亲临终前留下的教诲,此前剑拔弩张的四兄弟也重归于好,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法官提醒

自书遗嘱这样写可避免纠纷

开发区法院民庭庭长梁星菊提醒,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为遗嘱落款之争,如果立遗嘱人有曾用名,或者有其他名字的,即使很常用,在立遗嘱时也尽量不用,应使用与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一致的姓名,或者在遗嘱中将常用的姓名列明,但一定要以身份证、户籍登记信息的姓名为主,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

“本案中,张四为举证证明张某祥与张某林系同一人,系他们的父亲,花费了很多精力,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张某祥与张某林系同一人,其所立遗嘱的效力将受到影响。”梁星菊介绍,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明确具体,更有利于避免遗产分割过程中产生纠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王帅 记者 林倩雯

标签:遗嘱;房屋;父亲;奔波;法院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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