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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致视力受损 责任由谁来承担?
2020-12-13 10:28:26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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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图 沈江江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学龄儿童来说,平时大量时间是在校园中度过的。若因打闹嬉戏诱发伤害事件,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江都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三年级男孩小明被同班同学用皮筋弹出的塑料刀击中左眼,虽经专业治疗但仍留下后患。为了追讨赔偿,小明父母将同学及其父母、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
  惊险
  午休时嬉戏引发意外
  男童左眼疼痛难忍
  事情要从2018年5月中旬一天中午说起。当时,小明和小刚是江都区某小学的三年级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且系同桌。按照学校规定,学生中午统一在学校就餐。然而,午休时发生的意外事件,给小明的左眼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
  当天,小明和小刚在学校吃过午饭,回到教室午休。两人没有睡意,便在教室里打闹玩耍起来。当时在男生中流行一种游戏的玩法,那就是将塑料刀绑在橡皮筋的一头,用手抓着橡皮筋的另一头,一旦手松开,塑料刀就能弹出去很远。平时课间,还有学生相互竞争,比拼谁弹出去的距离更远。
  就在争抢橡皮筋的过程中,小刚抓住绑有塑料刀的橡皮筋一头,小明则抓住橡皮筋的另一头。不知什么原因,小刚突然松手,由于皮筋弹力大,塑料刀飞快弹了出去。小明来不及躲闪,就被塑料刀弹中左眼。“左眼很疼,眼睛不敢睁开,而且眼泪水直流。”小明回忆,疼痛感顿时袭来,他内心害怕极了。
  后果
  左眼受伤程度达十级伤残
  伤情可能反复需定时复查
  事发时正值午休时间,学校老师没有在教室里监督学生。当天晚上,小明因左眼疼痛感加剧,被父母紧急送往我市一家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四天后,医生建议小明回家静养,但家人要密切观察孩子左眼状况。根据出院诊断报告显示,小明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虹膜损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医生提醒,男童出院后应继续用药,加上外伤病情易变,须后续进一步诊治,建议去上级医院治疗。
  一个半月后,小明在医生的建议下,前往上海一家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同样,医生诊断其左眼玻璃体出血,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小明的母亲薛女士回忆,“因为是外伤导致的,没有特殊的治疗方式,出血只能等待身体自行吸收。”
  按照医生的嘱咐,小明眼睛的伤情可能会反复,还需要定时到医院门诊复查。对于这样的治疗结果,小明的父母很是痛心。
  事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向专业机构申请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男童左眼受伤程度已达到十级伤残。
  维权
  打官司追讨赔偿
  学校和同学被判担责
  小明的父母介绍,孩子受伤后,学校给付了医疗费1万元,小刚的父母赔偿了1万元。
  为了协商赔偿事宜,小明父母先后多次通过学校与小刚父母沟通,但对方依然置之不理。今年上半年,为了追讨赔偿,小明父母一纸诉状递交至江都法院,要求小刚及其父母、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日前,江都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小明与被告小刚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两人的年龄、认知水平及受教育的程度,应当能够认识到拽扯绑有塑料刀的橡皮筋这一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双方均未停止自己的行为,导致小明左眼受伤,双方均有过错。
  事故中小刚将自己所有的塑料刀绑在橡皮筋的一头,并在拽扯橡皮筋时突然松手,导致塑料刀打中原告左眼,造成原告左眼受伤,故小刚在该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原告及被告小学的陈述,事故发生在学校午休期间。原告陈述当时应为英语老师上课,但老师没有上课,让学生们午休时自行休息,被告小学主张午休时间不属于上课。
  法院认为,即使如被告小学所述,午休时间不属于上课时间,但学校仍应安排人员对学生进行适当看管。因被告小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平时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也未安排人员在午休期间看管学生,导致本案事故发生,故被告小学在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监督及日常安全教育管理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被告小刚及其父母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学承担3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小明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刚及其父母赔偿原告小明7万余元,被告小学赔偿原告小明2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李雅茹 记者 黄静
  提醒
  学校应尽到安全教育、管理义务
  未成年人有大量时间是在校园中度过的,若在学校期间互相打闹,不慎诱发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学校,应当肩负起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普及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知识,引导学生安全玩耍,帮助学生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标签:学生;午休;橡皮筋;父母;原告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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