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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
2020-06-19 14:43:00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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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月缴存基数下限维持不变,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2020元;上限则从21000元调整到22400元,调整后,扬州在职人员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理论上最高可达5376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36元。

各单位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2020年9月30日前调整到位。

缴存比例不变,月缴存基数不低于2020元

我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去年维持一样,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2%。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如王女士为我市某单位职工,月均工资为3000元,缴存比例为12%,依据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计算,那么王女士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就是720元。

上限调高到22400元,月最高缴存额可达5376元

与去年发生变化的是,我市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进行了调整,由2019年度最高不超过21000元,调整到最高不超过22400元。

按照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22400元,缴存比例为5%-12%,依据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计算,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5376元(22400元×12%×2),较2019年度的5040元提高了336元。

每个单位的工资有高有低,如某外企职工何先生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缴存比例为12%,那么其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就是1440元,加上单位支付的另一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金额就是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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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在调整范围内?

2020年度市区(含广陵区、邗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各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和新入职员工,如何计算?

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进行变更。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记者 羌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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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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