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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本月启动 新入学在校生报到日起享受医保
2018-09-10 17:05:00  来源:扬州网-扬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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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 2019年度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于9月1日正式启动,9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按规定缴费到账的,2019年1月1日起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赶快行动起来吧!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将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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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人员不要重复缴费

  市区原参加居民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有要求,主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另外,还有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等。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需要提醒的是,市区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于2018年4-8月缴纳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450元)的城乡居民,不再重复缴费。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在校学生参保范围为中国籍学生,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不含外国籍学生),但不得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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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档次与待遇水平挂钩

  续保可由低档变成高档

  2019年度,我市按国家、省筹资要求,提升了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为300元/人年、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为240元/人年,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190元/人年。

  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学生儿童、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高档城乡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高档待遇。选择个人缴费低档的享受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低档待遇。

  据了解,符合参保条件的普通城乡居民、未入学(托)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新参保登记的,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行政村登记申报办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3个月内新生儿参保可选择缴纳当年度(2018年度)和下年度(201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当年度缴纳医保费用仍按130元/人标准缴纳,下年度按190元/人标准缴纳。新生儿在3个月内缴纳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到账的,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续保的无需再办理登记手续,暂按上年度缴费方式缴纳保费。城乡居民若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到原参保地办理变更手续,原则上低档可变更成高档,高档不予变更成低档。

  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于2018年4-8月期间未缴450元医疗保险费的,系统将自动中断参保缴费,如果需要参加下一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按新参保登记流程办理手续,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即为3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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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参保的新入学在校生

  可从报到之日起享受待遇

  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在校学生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期缴费到账的,医保结算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参保的新入学在校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9月1日及以后)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在外地已经参保并在待遇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简称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错过集中缴费时间而补缴的,只要符合参保条件,亦可在集中缴费时间以外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缴费流程参照新参保居民执行。

  错过集中缴费时间而补缴的续保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其余首次参保人员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

  记者 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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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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