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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良种,种好粮!江苏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2022-04-26 2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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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为政首,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对种业发展工作做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推进种业振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加大侵权惩治力度。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202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三例入选。打击种业产权侵权,江苏正以实际行动积累经验。

未经授权售卖,种子侵权案开出“巨额罚单”

“今年‘金粳616’研发成功,目前正在育种基地繁育。我们要提前做好产权保护,不让在‘金粳818’身上发生的事重演。”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董事长黄在淮告诉新江苏。

“金粳818”2018年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授权。2019年起,金地公司取得独占实施许可后,开始生产销售。然而,一些农资公司未经授权对外销售。“充分取证后,我们将侵权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南粳9108”是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超级稻品种。省农科院授权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高科种业”)独占实施“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权。

2021年,高科种业发现一种粮大户秦某某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侵害了高科种业独占实施的被许可权,将其告上法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某某土地经营权达973.2亩,应取得品种权人的许可方可销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因现有证据不足,将原审判决赔偿数50万元调整到10万元。

上述两例,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小麦“扬辐麦4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均入选202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水稻“金粳818”维权案例,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

取证难、从业者意识薄弱,种业侵权维权存在难点

“种业行业侵权维权存在不少难点。”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潘律师表示。在他看来,种业维权最难的是调查取证。“农村种子的交易不像其他商品,要发现侵权线索较为困难。”

过去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时常会出现身份界定难、“自繁自用”行为界定难等情况。“包括‘南粳9108’案中,侵权方秦某某也辩称,其行为属于‘农民自繁自用’情形,不构成侵害,这就给我们的取证增加了难度。”潘律师说。

最终,高科种业公司关于“南粳9108”纠纷案的判决明确指出,从秦某某享有经营权的土地面积、种植规模、粮食产量以及收获粮食的用途来看,已远远超出普通农民个人进行种植的范畴。判决对过往界定不清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并细化了“农民自繁自用”的适用条件。而“金粳818”则对于被诉侵权人以通过信息网络途径组织买卖各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准确定性为,侵权实施范围广、交易金额大。

黄在淮则表示,“相比以前,行业部门给予了更多政策和法规支持,不少种业从业者都具备了一定的产权保护意识,维权也容易得多。”不过,一些小公司和个体农户还是存在侵权行为。“大环境在变好,小环境需要时间和制度来‘纠正’,直到‘杜绝’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针对种业维权的难点和盲区,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法定赔偿的上限由三百万提高到五百万。”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唐静此前在采访中表示,“金地案”适用种子法开出“巨额罚单”,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对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粮食安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价值引领。

有规可循、全流程监管,江苏打出保护种业“组合拳”

调查取证难、维权意识薄弱等成为推动种业振兴、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绊脚石”。近年来江苏多部门协同发力,提升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效能,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的种业市场环境。

2013-2021年,省法院受理涉及粮食种子新品种案件382件,案件数呈持续上升态势。省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表示,江苏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刑事惩罚等措施,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从2021年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作为种业振兴行动重要内容。

“我们每年都组织种子市场、制种基地专项检查及农资打假百日行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同志介绍,“‘十三五’以来,全省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办理农作物种子案件995起,没收非法农作物种子21.99万公斤,罚款1600余万元,移送司法机关12起。”

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召开种业产业大会,实施“3.15”打假护农、放心农资下乡行等专项行动,成立青年普法志愿者服务队等一系列动作,打出重磅“组合拳”,多方发力,力护江苏种业安全,让江苏人民端稳“饭碗”。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黄泽文 徐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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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春晖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