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7日讯 4月20日,盐城市政府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启动整合盐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后,盐城市近700万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将得到统一。所谓的整合,简单地理解,就是将原先农民所持的“农合医疗卡”与城镇居民所持有“医保卡”合并,这样使得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看病时,可享受到统一的政策标准,破除了以前按“个人身份”报销不等的做法。
昨天,记者从盐都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区目前已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全区所有镇(区、街道)应参保人数57万人,实际参保缴费人数55.6万人,参保续接率达97.5%,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2.3万人,参保率100%,共征收资金1.17亿元,目前正在进行参保缴费信息比对入库工作。从2018年元月1日起,盐都参保居民将开始正常享受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共分五类人群
参保对象
盐都区一共有五类人群参保:
一是具有该区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持有该区《居住证》且未在户籍地及其他地区参加医保的人员,可参加现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该区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参加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医疗保险。
四是2018年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区外户口迁入人员、因故中止职工医保关系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职工医保关系中止、刑满释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是2018年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低收入人口等可获全额补助
缴费标准
2018年度,盐都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一档(高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每人为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为260元。二档(低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210元。
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50元。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按一档(高档)标准参保缴费,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结合自身情况按户选择一档(高档)或者二档(低档)标准参保缴费。
基本医疗待遇一共分为四种
享受待遇
基本医疗待遇一共分为四种:
门诊待遇。包括:①普通门诊待遇。在乡镇医疗机构和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的年度补偿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按发生费用的医疗机构不同按比例报支。②慢性病门诊待遇。经确认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13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门诊补偿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70%、60%、50%。③特殊病门诊待遇。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等14种特殊病的参保居民,门诊补偿医疗费用比例为按一档缴费的补偿70%,二档缴费的补偿65%,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
住院待遇。①起付标准。乡镇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②补偿比例。一档缴费,乡镇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0%、70%、60%和55%;二档缴费,乡镇医疗机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5%、75%、65%、55%和40%。③住院费用中特殊医用材料。一档、二档分别为5万元、3万元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生育治疗。符合国家和省、市计生法律、法规的生育费用按不高于职工生育保险标准进行定额结算。
大病保险。对参保居民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项目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偿,再补偿的总体水平高于50%。
医疗救助方式有三种
救助方式
盐都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方式主要有3种:
全额资助参保。对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报后,符合规定目录报销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救助。
医疗费用减免。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对困难居民就医的相关费用给予优惠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