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过家家、课间操......当学龄前儿童在托管学校内活动时,意外发生碰撞导致受伤,那这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泰兴法院济川法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小李和小王一同进入某幼儿托管学校接受学前教育。同年4月30日,在上学期间,小王在玩耍时不小心推搡了小李,导致小李跌倒并撞到了教室墙边的柜角,造成眼角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两位老师迅速采取行动,立即通知了小李的家长,并将小李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治疗,小李的眼角伤口虽然得到了初步处理,但最终还是留下了疤痕,未来还需要进行面部瘢痕美容修复等后续治疗以改善外观。
面对小李因伤造成的损失,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尝试与小王的父母及托管学校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泰兴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托管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泰兴法院认为,小李受伤时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托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密切关注幼儿动态,没有引导幼儿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亦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幼儿的危险动作,同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疏于谨慎管理义务,推定其存在过错,对小李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小王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系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责任。因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故小王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和耐心调解下,小王的监护人和幼儿托管学校同意各自承担50%小李的损失费。
法官说法: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他们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此外,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些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已经超出了监护人的直接管理范围,而他们自身认知能力欠缺,此时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对受害一方过于苛责。(凌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