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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政策调整
2022-11-01 11:26:00  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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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自11月1日起,将4种门诊慢性病调整为门诊特殊病,另外新增7个门诊特殊病病种和4种治疗方式,并提升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待遇。调整后,泰州门诊特殊病病种和待遇进一步提升,切实减轻患特殊病群众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和治疗方式。

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共10种(不含严重精神障碍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

患上述疾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

二是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和治疗方式。

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共10种(不含严重精神障碍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儿童1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患上述疾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

三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待遇。

调整后,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病种共7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

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自2022年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在医院专科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12000元以内按实报销,12000元以上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9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为75%。

四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原“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调整为“慢性肾脏病2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耐多药肺结核三个病种,调整为门诊特殊病病种。

调整后,慢性肾脏病3期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重新备案,重新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未重新备案的参保人员仍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原已备案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耐多药肺结核三个病种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备案,直接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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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