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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执法清单”出炉
2020-12-02 13:35:00  来源: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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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记者肖辛

随着今年6月1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施行,苏州迈入了垃圾分类“强制时代”。截至11月29日,全市共出动执法力量172176人次,对拒不改正的开出了13922张罚单,处罚金额128.7万元……

在昨天召开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半年新闻通报会上,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专班公布了苏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半年“执法清单”,并发布了一批实现“零”突破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处罚原因涉及垃圾投放、垃圾分类、垃圾运输、垃圾处理各个环节;当事人包括建筑施工工地、垃圾运输单位、物业公司、餐饮店、超市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苏州市城管局副局长阎鸿泰表示,此次集中发布垃圾分类工作半年度典型案例,具有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及执法指导效果,对于有效推动建筑行业、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树立了标杆,提供了参考。

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扔错桶,罚!

今年6月23日,苏州高新区城管局东渚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在渚镇路某施工项目部,发现生活区的可回收物桶内有绿化作业垃圾。经核实,当天下午,某建材经营部工人在该处进行绿化养护作业时,为图省力,随手将绿化作业垃圾丢在可回收物桶内。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苏州高新区城管局向该建材经营部开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缴纳了罚款。

垃圾收运车功能不完好、外观不整洁,罚!

生活垃圾运输工具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关系到市容环境卫生,也直接影响末端生活垃圾处置工作。垃圾收运工具没能保持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同样要罚。

日前,昆山市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巡查至辖区内的衡山路垃圾中转站时,正好遇到垃圾运输单位员工陈某,他驾驶的用于转运生活垃圾的摩托三轮车车身不整洁,垃圾高出了车厢,没有密闭覆盖措施,还标识不明显,执法队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执法队员依法对该垃圾运输单位开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开出了5000元的罚单。

将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运,罚!

6月19日,昆山市城管局执法队员在衡山路垃圾中转站发现一辆“黑户”生活垃圾运输车过来转运垃圾。经现场调查,车辆司机姓王,是某物业公司临时雇佣来为其运输生活垃圾的。执法队员随即拍照取证,制作笔录,对该物业公司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行为,开具了《责令停止违反城市管理行为通知书》。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经后续调查处理,昆山市城管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记者从城管部门了解到,此前,执法人员较少办理此类案件,本案的办理既为类似的违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支撑。

没按要求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罚!

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是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基础。

今年7月3日,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工委综合执法大队执法队员巡查至苏茜路一处施工现场时,发现该区域内未配置任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队员现场拍照取证,依法对施工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28日,执法队员对该工地进行复检时,发现施工单位仍然没有按照要求配置容器,随即展开立案调查。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最终,施工单位受到了罚款8000元的处罚并完成了整改。

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罚!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是连接前端分类投放与末端分类处置的重要环节。《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就是为了防止生活垃圾混收混运使前段分类投放前功尽弃,末端又得不到有效的分类处置。

今年6月5日上午,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路大南花苑垃圾房内,一辆正在混合收运垃圾的清运车辆被执法人员查了个正着。据查,这辆垃圾清运车辆属于张家港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清运车辆调度不及时,为了不影响垃圾清运速度,清运人员便将“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这家公司的混合收运行为不涉及有害垃圾,且混收混运的垃圾种类为两种,与将三种、四种垃圾混合收运,或与有害垃圾混合收运相比,违法情节及产生的后果相对较轻,结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执法队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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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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