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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你买的预付费卡设定有效期 法律不予保护
2020-03-16 16:14:00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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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费的游泳卡如果设定有效期的话,法律将不予保护。消费者在App上购买特价机票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公众发布该法院审结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举案说法,在帮助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同时,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应诚信经营,构建和谐交易环境。

前年,陈某在园区某游泳馆内买了一张价值780元的“游泳计次卡(成人)”,该卡使用次数为30次,使用期限为一年。后来,在规定的一年期限里,陈某仅使用游泳卡4次。游泳卡“到期”后,游泳馆就以卡片过期为由,拒绝陈某继续使用该卡。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把该游泳馆告到法院,要求退还卡内未使用次数的剩余款项676元,并承担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购买的这张游泳卡,应认定为被告游泳馆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未消费的部分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据此,法院判决游泳馆退还陈某未消费金额676元,并承担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

去年5月,李某在“同程旅游”App上购买了某航空公司的六张特价机票,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在机场登机时,李某等人发现,这六张特价机票都没有免费的托运行李额。因为登机的六人都有大件行李必须托运,所以李某等人为此额外支付了一笔行李托运费。之后,为了这笔行李托运费,李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同程旅游”App赔偿其损失。

法院查明,“同程旅游”App在销售特价机票的过程中,在手机页面上通过红色警示文字,提醒消费者“特价机票是没有免费托运行李额”,已经尽到充分提示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记者 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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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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