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保护残疾人权益 苏州首部专项法规2020年元旦起施行
2019-12-31 08:51:00  来源:苏州新闻  
1
听新闻

  【时政专稿 文/顾正华 何飞】

  12月30日,《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苏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苏州第一部残疾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项法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苏州在扶残助残系列政策的基础上,也有很多创新和亮点。

  根据《条例》,苏州将优化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2020年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规范。针对《条例》第十六条中对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残疾未成年的康复费用给予补助的条款,苏州将提高7至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逐步实现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基本康复自负费用全额补助。另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15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纳入补助对象。

  

  打造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探索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提升托养服务水平。对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三类人员摸清托养服务需求,修订完善托养服务政策,提高补贴标准,实施精准帮扶,改善生活质量。

  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围绕残疾人生活便利化需要,开展助购、助游、助医等公益助残活动,打造公益助残品牌。做好“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沟通无障碍服务项目”政府实事项目:对视力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给予信息(流量)补贴;搭建远程视频手语翻译服务平台,通过远程视频翻译和电话代拨两种服务方式,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实时在线的手语翻译服务,解决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沟通障碍。

  

  此次出台《条例》除了印制纸质版本,还制作了手语版、语音版和盲文版,确保各类别的残疾人都能快速知晓《条例》内容。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健全苏州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良好氛围,增强广大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推进苏州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条例》共8章42条,在预防和康复、教育和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扶残助残社会环境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全社会需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培育扶残助残意识,形成关爱残疾人、关心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公益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为了帮助满足残疾人个性化、多样化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社会公益助残服务平台,凝聚社会力量推进志愿助残服务,《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社会公益助残服务平台,帮助解决残疾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平台提供服务时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条例》还规定了鼓励志愿者学习、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发展助残志愿服务队伍等内容。

  关于残疾人康复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是残疾人健康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残疾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康复做出了特别规定。《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对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对7-14周岁的残疾儿童逐步推行。考虑到残疾未成年人康复费用的补助范围在14-18周岁之间存在政策空档期,这一期间的康复对残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十分重要,《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将康复费用补助年龄范围扩大至18周岁以下,通过建立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基本康复救助提供制度性保障。为了减轻困难残疾人家庭经济负担,建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有需求并且经评估确需配备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人,免费适配基本辅助器具,对配备其他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关于特殊教育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同等享有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条例》突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立足于发展与我市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适龄特殊教育需求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含职业高中)的十五年免费教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适龄特殊教育需求儿童少年的入学与升学办法。”在教育方式上,实行融合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对重度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等儿童少年,根据其残疾类别和等级,采取学校教育、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方法实施义务教育。”为了帮助解决残疾儿童入学、生活等困难,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寄宿制服务。为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寄宿制服务。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寄宿制服务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关于残疾人就业与创业

  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出台扶持保障政策,帮助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是促进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挥残工委成员单位在帮助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引领作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一人的,应当至少安排一个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定向招录残疾人。”为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在场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给予补贴和扶持,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培训,对职业培训基地建设给予扶持等内容。

  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实现小康进程,提升生活质量,增强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途径。为此,《条例》规定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参保补贴,还规定了残疾人医疗、托养服务、住房等方面的生活救助制度。为了加大残疾人享受相应待遇的支持力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残疾人免费进入公共活动场所,重度残疾人进入旅游景区、公共活动场所,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残疾人本人合法驾驶汽车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二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享受学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教育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生活和护理补贴;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残疾人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保费享受政府补贴;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享受补贴。

  关于无障碍设施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反映了社会文明的程度,是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既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又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为了满足残疾人需要,《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此外,《条例》对无障碍停车位、信息无障碍建设作了相应规定。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