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六旬老汉因猥亵4岁女童获刑 提醒:熟人作案多
中国江苏网讯 在生活中我们会用亲吻、拥抱等身体接触,来表达对孩子的关爱,但是如果成人利用身体的某个部位(手、生殖器)在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反复触摸或者摩擦,那便是猥亵。近日,相城法院审理了两起猥亵女童的案件,两名女童分别只有4、5岁,类似案件接连进入公众视线,再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案例1
4岁女童
串门遭六旬老汉猥亵
陈某今年4岁,父母给她洗澡时发现,其内裤上常会粘有黄色的液体,一开始以为孩子顽皮可能是不小心哪里蹭到的,可是黄色液体的频繁出现让夫妻俩开始警觉起来,在两人的耐心安抚下,小女孩道出了惊人内幕……
6月的一天,陈某照常来到被告人朱某家中找其孙子玩,年已六旬的朱某看到小女孩单独一人,便心起邪念,趁没人注意就把她抱坐在自己腿上,拉开裤裆拉链用裸露的生殖器磨蹭女孩大腿内侧,还用手伸进陈某内裤中抚摸其下体,直至女孩奋力挣扎后放开。陈某父母从女儿口中得知,朱某之前曾多次实施猥亵。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2
5岁女童
游泳时惨遭毒手
5岁的女童顾某在游泳时也惨遭毒手。
7月12日下午,被告人尹某带着儿子、侄女到某公共湖泊处游泳,见小女孩顾某套着救生圈由奶奶领着也过来游泳,便自告奋勇教其游泳,小女孩的奶奶下不了水,见有好心人教自己孙女游泳,也没多想便欣然答应了。后尹某在趁抱小女孩游泳之际,反复摸其下体进行猥亵。小女孩游完泳上岸,才告知奶奶下体疼痛。后经医院检查,顾某因外力接触,导致外阴充血红肿。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提醒
猥亵、性侵儿童案
熟人作案居多
法官提醒:在诸多猥亵、性侵儿童案中,以亲朋、师生、邻居等熟人作案居多。尤其是在夏天,抱小孩出来玩的时候,很多亲戚朋友就会抱抱玩玩,甚至触摸小孩比较敏感的器官。很多家长都没有意识到,有些行为已经涉嫌猥亵。“猥亵儿童罪”有相当的隐蔽性,作案者往往是熟人,受害人又不懂得拒绝,这也让很多猥亵行为长时间发生,对儿童心理产生不良的影响。家庭教育是一个重要环节,家长应不厌其烦地告诉孩子:身体哪些地方别人不能摸,什么样的亲戚才可以陪自己洗澡。一旦发现猥亵行为,应立即告诉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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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通讯员张嘉方芳
本报记者於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