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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禁放烟花爆竹条例今起施行 9月禁放区内禁售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8-01 09:47:00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薛卿)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已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自今天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二十二条,对包括禁放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是在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条例》相对于政府规章《规定》而言,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目的是推动各县级市都能开展禁放工作。市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对市区禁放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有序逐步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使禁放范围更具合理性,尽量避免出现相邻区域禁放区与非禁放区的交叉现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放区域、地点,并依法合理逐步扩大范围。

  此外,《条例》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的各个环节作出总体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为了从销售源头上实现禁放,《条例》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为了防止我市今后出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条例》从产业布点规划角度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另外,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放区域、地点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是保障禁放顺利实施的有力抓手。为此,《条例》对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作了总体限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此外,《条例》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设立烟花爆竹临时回收点,鼓励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上交到临时回收点,并给予物质奖励或者适当补偿。《条例》还授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放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除重要节日集中燃放外,婚丧喜庆事宜也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对婚丧喜庆服务者和酒店、宾馆经营者设定了相应义务,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在禁放区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放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为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很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在住宅区的情况,为有效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禁放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外,《条例》建立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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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现在我们都知道禁放区域、地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请问如果放了怎么办,承担

  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不少小朋友都爱放烟花,请问对于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怎么处理?

  答:《条例》规定,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放的宣传教育。我们看到未成年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其监护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条例》规定禁放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目前,禁放区有多少张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和多少张零售许可证?这些许可证怎么办?零售网点库存的烟花爆竹怎么处理?答:政府规章明确的禁放区内共1张批发许可证,236张零售许可证。根据市政府对禁放工作的部署要求,在今年9月底之前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全部停止销售烟花爆竹。根据《条例》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主动上交、提前终止经营的应给予奖励并依法补偿,即对禁放区内零售经营者库存烟花爆竹产品(最大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核载量)按照原进货价进行政府回购,并给予奖励;不主动上交的依法撤回,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问:最近公安机关正在就扩大禁放区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问市区的禁放区域

  调整变化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群众的反映,拟对禁放范围作出调整,一方面逐步扩大范围,另一方面让这个范围更加合理,便于执行。目前征求意见的范围有所变化,主要是:吴江区将同里、黎里、震泽三个古镇的部分区域增加为禁放区。吴中区从原来的长桥街道、越溪街道部分区域扩大至长桥、越溪和城南三个街道所辖全部区域。相城区西侧增加了黄桥街道部分区域,延伸至S228省道,南侧增加了元和街道部分区域,与姑苏区、园区接壤,东侧增加了澄阳街道、太平街道部分区域,与园区接壤。高新区在狮山、横塘街道禁放区域基础上,将长江路以东、京杭运河以西、枫津河以北、鹿山路以南的区域增加为禁放区域。园区将黄天荡河以西、独墅湖大道以南区域增设为禁放区,分别与姑苏区、吴中区接壤。通过区域调整,消除了原有禁放区域出现凹槽型的现象。目前,对拟增加的禁放区域正在通过网站、微信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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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