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昨天正式审议通过
中国江苏网讯 备受关注的《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昨天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正式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就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机制、禁放区域、社会引导、经营管理、相关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条例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禁放区由市政府和各县级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划定,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未来购买烟花爆竹或将实行实名制管理。
禁放范围由各地自主划定未来还将依法合理扩大
于今年年初施行的《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划出一定禁放区域,禁放区内的苏州市民过了一个明显比往年“清净”的春节。
昨天通过的《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条例并没有直接划定禁放区,而是将划定禁放区的权限交给了市政府和各县级市(区)政府。
由于禁放区和非禁放区之间或有交叉,就如何划定禁放区域,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收到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有意见提出,要在目前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基础上逐步扩大禁放范围;也有建议认为,确定禁放范围要有合理性,尽量避免出现相邻区域禁放区与非禁放区的交叉现象,减少人为攀比和管理执法的难度。因此,条例最终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未来禁放区域或将扩大,因为条例已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物业、酒店都有劝阻义务联动执法解决难抓“现行”
《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施行以来,遭遇不少抓不住现行、执行难的问题。《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如何有效实施、起到监管作用,也是立法者们重点考虑的问题。
自去年年底启动立法工作以来,《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历经四次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到了500多条意见建议,其中不少建议“指向一致”,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条例明确了禁放工作的部门职责,由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在市民日常生活中,除了重要节日集中燃放外,婚丧嫁娶事宜也是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因素。因此,条例规定,平常比较容易和燃放烟花爆竹“打交道”的婚丧喜庆服务者和酒店、宾馆经营者,也要承担起向客户告知禁放规定、劝阻燃放行为的义务,并设定了相应处罚,有效增强了立法的
刚性。
此外,条例还单列了一条关于“联动、协助执法”的规定。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买烟花爆竹或将实行实名制由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决定
在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是保障禁放实施的有力抓手,禁售不落实,禁放也很难实现。因此,《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从源头抓起。
管住了烟花爆竹的“来源”,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主体尤其是购买者,是否也要“上笼头”?在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要对购买者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成为意见交锋的焦点。条例草案最初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形成了两派完全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删除;另一种意见认为,现在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都须实名制,紧邻苏州的上海也已对购买烟花爆竹者实行实名制登记,建议将草案中的“可以”改成“应当”。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草案将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决定权交给政府,由政府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来决定是可行的。《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最终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