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自觉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以基层为重点,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收入待遇水平得到有效保障和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基本形成。
二、全面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
(一)完善乡村健康服务圈。按照每个建制乡镇至少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3000人左右服务人口设置1所村卫生室要求,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布局。在重点中心镇按照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加快推进居民健康体检与管理等十大功能中心建设。对单体规模较小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可转设为分院、护理院等。全面推行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组织推进县域巡回医疗和派驻服务,提高交通不便自然村落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设区市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拓展县域医疗卫生体系服务功能。加快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全面加强卒中、胸痛等五大救治中心建设,持续开展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估。提高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支持增配CT等医疗设备,放宽技术药品限制,拓展急诊巡诊、康复医疗、安宁疗护、医养结合等功能,增加康复、护理床位设置,加强特色科室建设。对达到二级医院建设水平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保持现有财政投入和补偿政策不变,人才梯队、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医疗技术、药品配备等方面,按照二级综合医院相关政策标准执行。推进村卫生室基本建设提档升级,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医疗业务范围,提高甲级村卫生室覆盖面。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中医馆、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建设,鼓励各地以县级为单位统一培训和管理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建立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片区责任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属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业务指导,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深度协作,健全人才流动、交叉培训、服务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化务实应用。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全民健康信息数据和业务标准化体系,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提档升级,加快构建省域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稳步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安全有序开放。大力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构建乡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推广远程会诊、预约转诊、互联网复诊、远程检查,推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置应用。(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五)多渠道招才引才。以县级为单位每3年左右时间动态调整一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招聘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人员补充。稳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简化全科、康复、口腔、精神卫生等紧缺专业人员的招聘程序。组织开展乡村医疗卫生人才省级统一招聘活动。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到2025年,全省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55%左右。(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大县域内医疗卫生人才资源统筹管理力度,推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探索实施县域内岗位总量统筹管理,合理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并按人员数核定岗位总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设置为定向岗位,做到按需设置、动态调整。对已建成的社区医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其高级岗位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标准设定。对急需引进的紧缺型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特设岗位。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设立医疗风险互助金等方式,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收入和待遇保障水平。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绩效工资分配时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等医务人员倾斜,保障业绩贡献突出的医生绩效工资人均水平明显高于本单位人均水平。提升基层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的工资水平相衔接。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确认的基层卫生骨干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且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薪酬分配。支持各地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做实乡村医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动态提高养老待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
(八)深入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创新医共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用药目录、信息系统等统筹管理,建立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由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牵头组建紧密型医共体。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加强对医共体整体就医诊疗秩序、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医疗卫生资源利用、医保基金使用效能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强化激励约束。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慢性病等用药目录相统一、处方自由流动。乡镇卫生院可以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共体牵头医院院内制剂经批准后可在医共体内使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医保局、省疾控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保障机制。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制定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人均补助基本标准。对符合规定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定额补助,适时动态调整,统筹用于符合规定的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支出。建立以核定任务完成情况为核心的财政补助资金目标考核机制,激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更多更优服务。鼓励各地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给予补助。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省级加大统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力度,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均衡发展。(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城市支援健康乡村建设机制。持续推进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口帮扶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通过派驻管理人员、设置专家工作室、开设联合病房等方式,提升乡村医疗服务能力与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在县级以下或对口帮扶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满一年的要求。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工作,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县、医联(共)体分片包乡镇的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十一)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及时将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病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大病保险实施倾斜保障,医疗救助分类兜底救助。建立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综合运用临时救助、医疗互助、慈善救助等措施给予帮扶救助。(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力度。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确保医保基金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与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比例保持同步增长。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适当提高家庭病床建床费等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特点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动态调整,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省医保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强化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组织保障
(十三)压实工作责任。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强化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细化分解部门职责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级层面建立乡村医疗卫生健康发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地方政府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