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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2022-04-29 14:38:00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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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全面提升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到2025年,完成全省县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和相对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基本建立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评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达到8%,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林木覆盖率达到24.1%,自然海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高于国务院批准规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超过90%,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有所改善,全省生态质量指数力争超过50,变化幅度力争达到“一般变好”。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一)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推动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研究制定,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森林、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领域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修订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时,相关地区和部门应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工作机制,完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制度。实施长江江苏段十年禁渔,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

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该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五)优化完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对已划定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控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生态空间“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质量不下降”。到2025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比例高于省政府规划确定的规模。

(六)合理建设物种保护空间格局。针对长江江豚、麋鹿、丹顶鹤、勺嘴鹬、中华虎凤蝶、宝华玉兰等珍稀濒危动植物划定一批物种数量多、生物多样性状况佳、生态保护价值高的重点保护区域。构建以长江水道、淮河—洪泽湖水道为重点的生态廊道,加强生态系统连通性,打通动物迁徙和鱼类洄游通道,促进物种迁徙和基因交流。

四、切实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七)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加快恢复物种栖息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保护修复。

(八)落实就地保护措施。选择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建设特殊物种保护小区或保护点。加强病危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普及应用乡土适生、适地植物,形成稳定的地带性自然植被群落。

(九)完善迁地保护措施。优化建设动植物园、濒危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种质资源库、水产原良种场等抢救性迁地保护设施。科学构建迁地保护群落,对栖息地遭到严重破坏的重点物种,加强替代生境研究和示范建设,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

(十)探索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对受干扰、受污染、受损害和受破坏的生态系统,实施科学的、积极的和适度的人工干预措施,实现生态系统的正向演替,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水平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到2025年,累计建成生态岛试验区5个以上。

(十一)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在江河湖海交汇区开展生态净化型、涵养型、保护型及修复型的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发挥其对污染物的净化降解功能。到2025年,累计建成生态安全缓冲区40个以上。

(十二)提升生态系统活力。充分挖掘城镇、村庄的绿化潜力,持续开展造林增绿行动。加快推动江淮生态经济区建设,着力打造江苏发展的“绿心”,加快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推动湖泊湿地“水下森林”建设试点,强化太湖、洪泽湖、骆马湖等退圩还湖、疏浚清淤。

五、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评估体系

(十三)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开展重点保护区域持续性专项调查,摸清珍稀濒危物种、外来入侵物种、指示物种等种群数量及分布区域。持续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

(十四)编制生物多样性相关名录。公布和更新江苏省生物多样性资源状况。编制江苏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江苏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江苏省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指导物种分级管理与精准监管。鼓励各地制定兼具本地特色和区域特征的生物多样性名录。

(十五)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按照“一横两纵+”格局(“一横”为沿长江区域,“两纵”为沿大运河、沿海区域,“+”为低山丘陵区域),建设省级观测网络,完善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广泛应用环境DNA、AI识别、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开展“天空地一体化”周期性观测。

(十六)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评估体系,每3-5年发布一次综合评估报告。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

六、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七)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评估与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建立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十八)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实施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调查登记,促进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监管信息联通共享,强化生物遗传资源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九)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强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预警、清除等,遏制互花米草、加拿大一枝黄花、福寿螺、美国白蛾等扩散蔓延。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海洋运输压载水监管。

七、创新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开发利用机制

(二十)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开展新作物、新品种、新品系、新遗传材料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调查研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酿造、燃料、环境、药品等方面替代资源研发,促进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二十一)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发展野生生物资源人工繁育培育利用、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林业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产业。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协同的示范技术、创新机制等应用范围。在政策允许前提下,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适当区域开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和康养等活动。

(二十二)优化全域开发模式。建立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探索地区生产总值和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双评价、双考核机制。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鼓励通过建设用地腾挪等方式加大留白增绿力度。严控新增围填海等用海行为,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打造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八、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评估

(二十三)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破坏定期遥感监测机制,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和整治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强化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运用,加强对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开展生态质量评估。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为重点,健全完善生态质量改善率评价内容和方法,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发布。生态质量处于四类地区的,取消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申报资格。

(二十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九、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二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众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二十七)完善社会参与机制。激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鼓励举报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机制,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

十、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由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二十九)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加强各级财政资源统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向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等重大生态工程倾斜。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三十)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行业重点实验室。发挥科研院所教育优势,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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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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