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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20-12-30 15:16:00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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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20年11月20日经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1日由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督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提供统计制度保障。

第三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政令,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构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等情况。

第四条 省统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年度督察计划和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察计划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统计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统计督察对象为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重点是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设区市统计机构和市有关部门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对设区市党委、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三)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四)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对设区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完成国家和省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等情况;

(二)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法律底线,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实施和监管统计调查,依法报请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落实统计普法责任制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统计规则,遵守统计政令,执行统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实各项统计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参与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

(四)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检查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情况,落实统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度等情况;

(五)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省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还包括:依法提供统计资料、行政记录,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贯彻落实统计信息共享要求等情况。

对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和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

第八条 统计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召开有关统计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地区、部门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二)与被督察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设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地区、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统计资料和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进入被督察地区、部门统计机构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询;

(五)进行贯彻执行统计工作部署和统计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地区、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六)经省统计局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统计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省统计局根据督察任务组建统计督察组,确定统计督察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明确督察组及其成员职责。统计督察组根据其职责制定督察实施方案,督察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督察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期限、工作要求等。

(二)实地督察。统计督察组赴有关地区、部门督察前应当先收集了解督察对象有关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地区、部门送达统计督察通知书。统计督察组到达后应当以适当方式通报督察内容,公开受理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邮箱,严格按照督察实施方案开展督察。实地督察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左右完成。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可与实地督察同时进行,也可以另行组织实施。

(三)报告情况。统计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省统计局提交督察报告和督察意见书。

第十条 省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督察意见,及时向被督察地区、部门反馈,指出有关统计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应当移交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对涉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的督察报告及督察意见书应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再反馈。统计督察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省统计局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省统计局应当以适当方式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察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问题和线索,由省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

(二)一般的统计违法问题和线索,移交市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统计督察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处理。

第十三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三)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统计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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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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