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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0-06-03 09:12:00  来源: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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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

1.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民全面发展、农村全面进步,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做好江苏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口粮自给、略有盈余,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守正创新持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3.各级党委必须严格遵循党的农村工作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把党管农村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机制

4.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省委对全省农村工作全面负责,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听取全省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文件,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设区市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实际,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制定具体管用的措施,落实到乡(镇)村。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负责落实好县级党委工作安排。

5.县级以上党委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考核监督等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省、设区市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6.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落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保证人员配置,确保职能到位、正常运转。

7.各级党委应当完善“三农”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类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拟由党委政府出台的农村工作重大政策举措,须经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三、推进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8.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持续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9.各级党委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强化乡村规划对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导向作用。乡村规划要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注重文化传承,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全面覆盖的规划体系。严肃规划实施,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10.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高水平推进农田水利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现代种业,加快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集成应用推广。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持续推动农业生产优质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大力发展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以农业和乡村资源开发利用为基础的乡村二三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具有江苏特点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提高农业区域综合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11.各级党委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修复,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因地制宜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持续推进特色田园乡村、农民住房条件改善、人居环境整治、小流域生态治理等,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农民群众过上与时代同步的美好生活。总结推广农业绿色发展的“戴庄实践”和乡村公共空间治理的“邳州探索”。

12.各级党委应当把城乡融合发展作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深化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改革,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制约,加快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均衡配置,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并轨、标准统一。引导产业在城乡合理布局、要素在城乡自由流动,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13.各级党委应当持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高素质职业农民队伍。

14.各级党委应当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化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通过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资产收益改革发展方式,多途径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积极扶持低收入村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贫困监测预警机制,健全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15.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的推动作用,把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统筹抓好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村金融制度等各项改革,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扎实抓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拓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总结各地各类改革试验试点经验,搞好改革集成,扩大改革效应。

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16.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健全基本组织,建强基本队伍,开展基本活动,落实基本制度,强化基本保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县乡共同管理。选优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省定标准落实到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村党群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17.各级党委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强化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提升乡村网格化社会治理水平,引导农民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充分发挥德治先导作用,努力探索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为基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乡村现代道德体系和行为规范,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深化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引领乡村文明进步。

18.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县域为整体,在县、乡(镇)、村全面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农村深入人心、落地生根。总结推广“马庄经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深化拓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升农民群众文明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五、壮大“三农”工作力量

19.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把是否熟悉和善于抓“三农”工作作为考察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加强“三农”工作队伍培养、配备、管理和使用,把到农村一线锻炼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切实保障干部基本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提高“三农”干部的群众工作本领,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各级党委应当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培强高素质农民、专业人才、乡土人才等农村人才队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推进农民从“身份农民”向“职业农民”转变。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统筹调度、配备、选拔人才,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待遇,推动城乡医生、教师、科技人才、文化人才双向流动。推动乡土人才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

21.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开展农村创新创业、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让农民群众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各类人才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行医办学、创业创新等,积极投身乡村振兴。

六、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22.各级党委应当推动落实财政优先保障要求,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农房条件改善、农田水利建设等。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健全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重点支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发挥政策性金融示范作用,加大对乡村振兴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扩大财政农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大力发展涉农保险服务,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积极发展乡村振兴相关投资基金,着力培育涉农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乡村振兴作用。把市场导向和政策扶持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和政策体系,畅通资本流动配置的渠道,鼓励工商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服务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3.各级党委应当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根据乡村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需要,在规划布局、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统筹考虑。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政策,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重。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4.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努力构建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推进农业重大品种创制、关键技术集成。巩固提升农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水平,推进产教融合模式创新。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设,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方法,提高为农服务效能。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功能农业、智慧农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提升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

25.各级党委应当注重推进“三农”领域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健全符合实际的地方性农业农村法规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更加规范高效。

七、强化考核监督

26.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上级党委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27.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28.省级研究制订《市县党委政府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按年度加强工作实绩考核监督。研究制定省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监测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发展状况评估引导。

29.省级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财政资金分配、项目安排、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和约谈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绩效差、农民群众不满意问题突出等,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约谈并问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30.各级党委应当按规定对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扬,省级对乡村振兴绩效显著的市县,在财政资金安排上给予奖励。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鼓励激励机制。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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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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