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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意识弱,企业举证成本高,侵权行为认定难……商业秘密保护的急难愁盼
2024-05-07 09:51:00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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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服务中心咨询办理业务。记者 陈俨 摄

记者 顾敏 倪方方 付奇

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研发成果被盗、产品配方外泄、员工“携密”跳槽……近年来,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中,由商业秘密引发的纷争矛盾不断,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由于举证、立案的难度大,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难啃的“硬骨头”。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创新能力。今年1月,我省在全国率先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旨在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目前,相关案件办理有哪些新进展?保护企业“不能说的秘密”,还有哪些短板亟待补上?记者近日进行了跟进采访。

“内鬼”泄密频发,侵权行为隐蔽

“我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慎之又慎,员工都要签署保密协议。”常州一家光伏企业负责人说,光伏行业具有代际更新快、“后发易学”等特征,一家公司取得的技术突破,“后来者”往往能很快掌握。因此,行业内各企业对技术等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极为苛刻,但即便如此,泄密事件仍时有发生。

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某头部生物制药企业曾曝出,公司某部门经理在有离职意向后,将包括公司产线设计方案、制药工艺流程等重要涉密的研发项目数据传输至私人网络附属存储器中保存,部分文件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

从我省法院已审案件来看,商业秘密的泄露绝大多数是“内鬼”所为:一种是竞争对手恶意收买公司关键岗位员工、核心技术人员,“里应外合”窃取商业秘密;一种是员工带着核心技术跳槽到新公司,或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而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来看,涉案的不仅有设计图纸、研发资料等技术信息,还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交易记录等经营信息。

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应该是“流水不流沙,水流沙不流”,“水”指必要且必然的人才流动,“沙”指原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尤其是技术秘密,但实际情况往往是“流水又流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刘丰说,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隐蔽的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也很隐蔽。

“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企业认为搞研发不一定能活着,但是挖一个人过来很容易,说不定还能带动一个产业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专利代理师邱奎霖代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超九成由离职员工导致。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军关注到,不少科技企业员工保密意识淡薄,即使事先签署保密协议、获得相关保密费用,在跳槽时仍会把参与研发的核心技术同步带走,有的称“用自己的技术怎么了”。

企业面临举证难,法官面对鉴定难

相对其他常见的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更为复杂,难度也较大,特别是在商业秘密认定、侵权行为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常熟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是国内窑炉制造行业内唯一具备自主研发、生产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能力的企业,直到遇上“强劲”对手B公司——该公司不仅能生产高度相似的产品,其售价还远低于市场价。

原来,B公司为获取利润更高的烧成炉生产技术,不断以高薪等方式从A公司“挖人”,还贿赂A公司网络管理员,拷贝A公司服务器中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通过低售价抢夺A公司的原有客户。2022年6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B公司罚金450万元,判处3名被告人3年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此案是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06年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也是苏州地区十年来首例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该案承办法官,李军清晰记得,仅比对权利人、侵权人以及鉴定机构第三方提供的涉及5个密点的技术图纸,就用了1个多月时间。“一个密点就是一套写满技术参数的图纸,当时就是把三方提供的技术图纸摊在地上,拿着放大镜一个点一个点地仔细比对。”李军说。

作为特定的商业信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应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要件。此外,由于商业秘密没有类同专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权利人须自行证明其密点所在。在最高院发布的“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共提交287张设备图纸和25张流程图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其举证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李军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的保密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完整的保密制度、采取完善的监控措施,一旦遭遇侵权“往往拿一堆材料说‘这都是秘密’”,无法明确提供具体的秘密点。“现在的侵权人一般不敢‘照抄’技术,往往会在不影响功能和结构的情况下做一点改变。如何判断两者实质性相同,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省法院民三庭法官史蕾坦言,技术秘密案件专业性比较强,如办案人员缺乏相应知识,就需要技术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的配合,办案周期较长。此外,案件审理中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两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失计算方式截然不同,如何区分也存在一定争议。

完善管理制度,“事先预防”更重要

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圣奥公司诉晋腾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判罚侵权人2.0154亿元,创下全国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赔偿额的最高记录。近5年,我省公安机关共侦办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80余件,全省法院审结相关案件40余件。

长期以来,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硬骨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规范不够明确、侦办难、周期长、鉴定不规范、权利人负担重等诸多问题。去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启动会,发布第一批全省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城市和基地。我省今年年初发布《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在徐州等地走访调研发现,立案门槛的降低让权利人无须提供涉案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立案侦查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明显大幅增加。

增强企业人员保护意识和自身制度建设,同样是筑好商业秘密“防护墙”的关键。在太仓市C企业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违规拷贝卡箍生产技术信息另立公司的案件中,太仓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法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同步向C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函》,围绕涉密人员管理、商业秘密信息管理、跨境商业秘密传输接收机制、企业合规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防控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完善商业秘密防泄露体系。

这一做法得到企业和受访律师的肯定。“保密本身就是一种保护,管理好、保护好商业秘密,是所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基础。”刘丰认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步,是完善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明确其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确定相应的涉密人员,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相比‘事后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先预防’。”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念认为,商业秘密保护单位要有相对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责任主体等,与其员工、有合作关系的合同相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与单位重要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建立泄密应急响应机制,以便发生泄密事件时迅速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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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