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27日讯 (记者 张可) 3月1日起,《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2000年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条例》与原《规定》相比有多处变化。昨天下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邀请《条例》起草参与人、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研究所所长贺云翱教授进行解读。
“土地出让前进行考古”此次明确写进《条例》。相对于以往“地块建设前进行考古”的规定,将考古流程显著地前置,以杜绝开发建设单位发现地下文物后仍然继续施工,蓄意破坏乃至损毁地下文物的问题。据介绍,去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南京市此次出台的《条例》,也是全国率先落实这一精神的地方性法规。
同时,《条例》将南京以往的13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增至15处,分别是:汤山史前遗址区、薛城史前遗址区、石头城遗址区、六朝宫城及御道遗址区、南唐宫城及御道遗址区、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六朝陵墓区、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幕府山古墓葬群区、雨花台古墓葬群区、铁心桥古墓葬群区、西善桥古墓葬群区。此外,《条例》加大了对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惩处力度,将罚款上限从原来的2万元提升至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