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敦化一男子捕猎290只癞蛤蟆,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近年来,常有人因捕猎癞蛤蟆、麻雀、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而获刑,糊里糊涂犯了法。
抓几只癞蛤蟆就会坐牢?这不是谣传!一些常见的野生动物,可都是有“身份”的,属于“三有”动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捕猎者当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为何这些常见的野生动物不能捕猎?都有哪些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一般人可能都不是很清楚,“真真”邀您一起了解。
提起国家保护动物,你首先会想到哪些?是憨态可掬的大熊猫,活泼好动的金丝猴,还是端庄典雅的朱鹮,威风凛凛的东北虎?实际上,受保护的远远不止这些鼎鼎大名的珍稀动物。
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外,癞蛤蟆、麻雀、壁虎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主要依据为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上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分为兽纲、鸟纲、两栖纲、爬行纲、昆虫纲共计1591种(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54/20170315/959027.html)。其中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刺猬、野猪、草兔、松鼠、豪猪、鸿雁、鹌鹑、雉鸡、海鸥、戴胜、栗啄木鸟、喜鹊、山麻雀、中华蟾蜍、乌龟、中国壁虎、中国水蛇、竹叶青蛇、龟瓢虫、中华蜜蜂……
这些野生动物虽然分布广泛、数量众多,但可千万别以为随意捕猎几只无关紧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表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作为第三款增加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
原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明确了非法狩猎立案标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同时明确,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构成非法狩猎罪除了数量上(20只以上)的规定,还有一条为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那么,使用哪些工具或方法狩猎野生动物视同违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司法实践中,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对非法狩猎的数量没有要求,非法狩猎1只以上即构成违法行为。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常见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一些人因为不懂法、不知法而触碰法网;还有一些人为满足一己私利,铤而走险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等待他们的都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