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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追要两倍工资差额获支持
2021-03-25 19:45: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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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葛某在入职时签订的合同中仅与公司约定了试用期,而在试用期到期后至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有近4个月的“空白期”。葛某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想要回在此期间应得的薪酬。没有合同为证,劳动报酬该怎么算?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经审理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9年8月15日,葛某入职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中仅约定了试用期从8月15日至9月1日,合同期限部分为空白。

2020年1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葛某未同意续订。此后,葛某把某公司告上法庭。其认为,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若对劳动合同的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但对试用期作了约定的,则试用期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葛某支付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报通讯员张晓红 张婧萱

本报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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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芦艳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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