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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未补充告知患病情况 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法院支持
2021-03-23 10:24: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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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曾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后被诊断出癌症。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绝,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陈某被诊断甲状腺结节未主动告知。记者18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12月7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在“投保告知”栏询问“您是否患有或者曾经患有甲状腺结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陈某的回答为“否”。12月10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载明合同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1日,合同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2日,保险金额50000元。

2020年5月,陈某被诊断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入院接受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没想到,赔偿没等到,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和《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曾在2018年12月11日被诊断为甲状腺左叶结节,次日在另一家医院又进行了复查,但陈某故意不如实告知,所以应当解除合同不退费,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陈某是不是属于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陈某在投保时并未检查出其患有“甲状腺结节”,故其未能进行告知。在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陈某至院检查出甲状腺结节,此时保险公司已作出核保通过的通知,陈某不具有专业知识,对甲状腺结节是否需要补充告知未能作出判断符合常理,故不能证明陈某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陈某投保时未对陈某明确地说明和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则该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也未要求陈某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期间需要补充告知相关情况。反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应当主动审查陈某是否具有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款50000元及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通讯员许滢滢 记者王玮丽

标签:保险公司;告知;投保;法院;甲状腺结节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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