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是江苏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你看能不能把我们公司的限高解除,钱我今天就送过来。”昨日,通州法院执行局通过限制高消费措施,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公司主动将案款及违约金共计2.5万元交到法院,该案全额履行完毕。
2016年7月,江苏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南通某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购置了一批混凝土搅拌设备,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购销合同。后因种种原因,工程劳务公司无法支付设备尾款。2018年,建筑机械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要货款。经法院调解,工程劳务公司返还原告混凝土设备并赔偿损失3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江苏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仅履行20000元,余款迟迟未履行。
2020年12月,建筑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向工程劳务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后,执行干警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案款,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理会。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今年1月,执行干警依程序对被执行公司发出“限高令”。直到3月3日,工程劳务公司融资受阻,方才意识到主动履行义务的重要性,遂主动跟承办案件执行干警联系,将案款全额履行。通讯员王蔚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