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应聘成为一家公司的厨师,对方提出在正式上班前先“试工”,但顾某在“试工”路上突发意外。该公司认为顾某还没正式上班,双方也没订立合同,公司不应该为顾某的“工伤”负责,并为此告到了法院。记者19日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院经审理,判决确认顾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某人力资源市场的秋季招聘会上,顾某得知某设备公司正在招聘厨师,与该公司招聘负责人商定中午、晚上给公司烧饭,工资每月3000元。招聘当日为周五,双方约定周一上班。招聘结束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顾某当天下午先去公司“试烧菜”。顾某购买了酱油、鸡精等,按要求前往该公司,没想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顾某和设备公司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设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海门法院认为,设备公司对于顾某在前往其单位试烧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顾某应公司需求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了工作量及劳动报酬。事故发生当日,顾某受公司员工指派从事厨师相关工作,应当认定公司与顾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讯员 唐子然 记者 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