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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红:协商民主是人大制度的应有功能
2019-12-16 09:46: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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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要求“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人大制度主要体现的是选举民主,但协商性也是其重要的民主特征,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充分激发人大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大力发挥协商民主的“商量”功能,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推动人大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要求。

  民主的本义是“多数人的治理和统治”,衡量一种民主制度的优劣,要看这种民主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发言权和管理权。协商民主是人民通过对话、讨论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的民主形式,它以扩大人民参与为重点,以凝聚广泛共识为目标,保证了人民既有在选举时投票的权利,也有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的权利,有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格局。在人大制度体系中,既有人民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选举民主机制,也有人民直接参与重大公共事项的协商民主机制,其代表制度、选举制度、会议制度、监督制度等均蕴含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的运作逻辑。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协商民主等同于政协系统的政协民主,认为协商民主仅存在于政协机制之中,并由此推导出人大制度体现的仅仅是选举民主,人大不能进行协商民主。人大制度内涵着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更直接体现人民民主性质,更能保障和展示人民通过人大制度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

  程序是制度的生命。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有序的政治活动,首先是一种程序民主;人大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完善的程序设计作保证。要研究制定具体的细化的程序和方法,把“提议、告知、协商、决策、反馈、监督、评估”作为基本环节,对人民参与协商的内容、方式、程序、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人大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要突出协商重点,重点把立法、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与人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纳入协商的范围。要完善人大协商载体,通过听证会、网议互动、专家论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公民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开展协商。要把握协商时机,事前充分协商,事中进行监督,事后评估分析。要健全回应机制,完善协商意见建议的搜集、研判、汇总、办理、反馈等制度,使协商为一个完整的民主决策的闭合过程。

  扩大公众对协商活动的参与。协商活动的时间和内容安排,提前向社会告知,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在协商人选的确定上,应综合考虑可行性、代表性和效率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参与对象的随机性和代表性。重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协会等社会群众团体的组织作用,加强与中介组织、第三部门、自愿者组织等民间团体的沟通和协商。重视邀请“一府一委两院”参加协商,组织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协商过程。加强协商信息公开,充分报道协商中的各方观点和意见,从而在社会和舆论上进行更加广泛的沟通和讨论。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情况,包括履职选题和计划、审议情况、监督意见、“一府一委两院”整改情况等,公开人大举行的会议、视察调研、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借助网络媒体优势,通过开设访客留言、网上论坛、在线问答等栏目,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协商民主是人大制度的应有功能。周恩来同志曾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人大要进一步强化协商共议观念,培育协商政治文化,努力营造真诚相待、畅所欲言的良好协商氛围,使协商民主在人大现有制度体系中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运转,让多协商、广协商、真协商贯穿于人大履职全过程。

  (作者是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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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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