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抚育费纠纷一案中,你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2000元,限你5日内交至本院。”近日,南通市海门法院首次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罚款措施。
2017年6月,海门法院审理了李某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李某某自2017年7月起,每半年支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360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某拖欠孩子一年生活费,施某遂于2018年7月向海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门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李某某既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海门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知李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两万余元。法官当即联系李某某,但李某某仍不履行。综合李某某上述行为,海门法院依法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罚款2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态度立马转变,除支付抚养费7200元外,还缴纳了2000元罚款。
通讯员王卫国 记者冯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