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熊孩子”犯事“熊家长”有责,江苏亲职教育有“谱”
2020-04-09 14:1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4月9日南京讯(记者华诚)3月30日,江苏省检察院和江苏省妇联联合下发并实施《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从实施亲职教育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内容、方式到实施效果和保障措施等都进行了详尽规定,权责明确、可操作性强,具有极高的实践价值和治理意义。

“熊孩子”背后是“熊家长”

现实教育中,未成年人逃学、沉迷网络游戏、校园霸凌、欺骗撒谎、行为失范乃至违法犯罪事件背后,家庭教育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熊孩子”的背后一定有一窝“熊家长”,处理“熊家长”一般轻则训诫,重则剥夺其监护资格。但因缺乏配套的、针对性教育指导或辅导,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家庭教育从来不是单打独斗的工作,是需要各部门配合协作的一项事业。《实施意见》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与妇联合作,构建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村(居)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沟通,共同推进亲职教育工作。具体由妇联推荐,经检察机关审核后,确定承接此项工作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来实施。

此次,亲职教育内容更加具体化。包括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协助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

对亲职教育的持续时间也明确“一般不少于两个月”。《实施意见》第8条还规定,“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采取课堂教学、实境教学等方法手段,实行一个家庭一套方案,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

明确分工不再“踢皮球”

值得一说的是,《实施意见》分工明确,增强了其可操作性。第9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的分工协作和工作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亲职教育进展情况。”“妇联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收集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在第13条第二款还规定,妇联应当做好社会组织的培训、培育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强化日常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应对配合检察机关定期总结梳理工作成果,及时进行经验宣传和案例推广。

《实施意见》对亲职教育的实施效果和后果进行了规定,提升了亲职教育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例如第10条规定,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根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亲职教育效果评估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第11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亲职教育的效果,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亲职教育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后续有保障推动有力量

《实施意见》规定了亲职教育“回头看”制度,为亲职教育的后续完善提供依据。第12条规定,亲职教育结束后6个月内,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或联合妇联、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重点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状况有无改善、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修复等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特别重要的是《实施意见》规定了费用承担制度,为亲职教育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物质保障。第13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的相关亲职教育,所需费用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年度亲职教育的需求情况,将开展亲职教育所需费用列入本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费预算。实质上是给亲职教育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长效机制。

对《实施意见》的出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陈爱武接受了媒体采访,此前她全程参与《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制定,她认为,亲职教育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特殊保护原则,体现了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原则,通过亲职教育,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增能,有效防范由于监护不力、不当等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不当侵害等情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江苏又跨了一大步。

标签:
责编:华诚 崔欣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