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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钓”实“捕”全国“延绳钓入刑”第一案在江苏连岛开庭审理 9名被告获刑
2023-05-25 14:2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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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连云港讯 “凭什么,这是我们自己钓上来的鱼,就不放。”

“怎么着,钓鱼又不违法,你能拿我们怎么着?”

“没错,我们又没有犯法。”

……

游某华、谭某等9名钓友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采用延绳钓在海上“钓鱼”而吃上官司,更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也开创了全国首列“延绳钓入刑”先河。

5月25日上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延绳钓入刑”第一案在连岛海鲜美食广场开庭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处游某华、谭某等9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1.7534万元。

以“钓”为名,禁渔期内疯狂捕捞

近年来,连云港海域尤其是规模巨大的紫菜养殖场附近海域鲈鱼聚集,个体较大,吸引了全国大量钓友前来。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福建、浙江渔民,这些渔民用橡胶制品等制作筐子作为浮标和浮子,该延绳钓钓具俗称“筐钩钓”,这些人三五人、十来人一个团队,每个团队使用快艇或其他“三无”小船舶一至三艘,每天可以收获几百甚至上千斤的海鲈鱼。

据了解,在连云港海域这种钓鱼方式为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简称“延绳钓”。延绳钓作业在明朝嘉靖年间已兴起,是福建等沿海渔民一种具有一定历史传承的渔业生产方式。当目标鱼是海鲈鱼、金枪鱼、鳗鱼等个体较大的鱼种时,延绳钓的效用甚至优于网具,尤其在连云港紫菜养殖场这样块状分割的特殊海域,它的优势更加明显。

海钓鲈鱼的黄金期恰恰是禁渔期,连云港当地一些钓友认为这些人严重破坏了钓场渔业资源,开始自发驱赶他们,但这些外地人声称自己也是钓鱼,并不违法。接到举报的海警、渔政部门也对他们进行了驱赶。众多福建、浙江沿海渔民为主体的团伙常驻连云港,不惜昼伏夜出疯狂作业,每天都有大量冰鲜海鲈鱼打包发往福建、浙江等地的水产交易市场。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食药环犯罪检察部门接到钓友举报后,由该部主任负责,迅速向钓友了解情况,并查看了由钓友们拍摄的大量视频资料,同时向海警、渔政等部门了解情况。

名“钓”实“捕”,全国没有“入刑”判例

延绳钓是钓具,非禁用渔具,江苏省伏季休渔期公告也未禁止其在禁渔期使用,延绳钓入刑在我国之前更没有判例。为慎重起见,就本案连云人民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连云港公安、灌河流域环资法庭、江苏省水产研究所等单位业务领导进行了会议研讨。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食药环负责人在会上充分阐述了观点,认为该团伙系在不具备相应捕捞许可且作业船只未通过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进行捕捞,且该团伙分工明确,捕捞、运输、销售形成了产业链,具有商业捕捞性质,这种捕捞行为明显是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的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理应入刑,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会议充分研讨,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建议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对游某某、谭某等9人进行立案侦办。会后检察官对查办方向、取证重点等列出了详细提前介入意见,后期对侦查机关侦办又进行了全程具体指导。

“延绳钓在本质上有别于休闲娱乐为主的竿钓,虽然名为‘钓’,实为捕捞,是一种渔业生产活动,其捕捞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售卖盈利,就是一种商业捕捞行为。”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我国对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连云港海域这批延绳钓人员使用的是普通快艇,没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更没有捕捞许可证,其在禁渔期大规模、长时间进行延绳钓作业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性与其他捕捞方式并无不同,既是对国家伏季休渔政策的违背,也是对渔业法规不禁止延绳钓初衷的违背。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遂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不久,即2021年6月24日,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便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西山码头查获一个正在整理筐钩、冲洗快艇的团伙,通过询问,初步查清了游某某、谭某等9人的犯罪事实。游某某、谭某等9人在禁渔期使用快艇两艘,出海20多次,捕捞海鲈鱼8000来斤,销售得款20余万元。

实质审查,明确违法延绳钓作业入刑

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一种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只看名称、不能局限于其表象,应该从其本质上分析。延绳钓虽然和休闲鱼竿钓名称同为“钓”,但大规模、长时间商业性生产作业的延绳钓的本质,与网具等捕捞行为的本质并无二致,其实质是“捕捞”,如果禁渔期不是在具备相应捕捞许可和作业船只通过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捕捞,即使是“钓鱼”,也是法律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

2023年5月25日,谭某、游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连岛市民广场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21年5、6月禁渔期内,被告人谭某伙同被告人游某某等七名福建霞浦人按事先约定分工,在连云港市连云区附近海域使用延绳钓的捕捞方式出海捕捞,共捕捞海鲈鱼等8000多斤,销售后得款共计人民币26.5万余元,其中,由被告人陈某某按事先约定好的方式帮助销售海鲈鱼等6000余斤,得款人民币18.8万余元。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与江苏海洋大学冯志华教授、江苏水产研究所党委书记仲霞铭研究员、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童玉和博士团队等学界专家进行了沟通,几位专家一致认为延绳钓也应该遵守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多位专家赞同该案的办理,认为是我国“延绳钓入刑”首个案例。与此同时,该案的办理得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关注和指导。

除该案外,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的推动、指导下,连云港本地公安又抓获了三个延绳钓犯罪团伙,每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达数十万之多,不久,这批案件将陆续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现场普法,增强海洋渔业保护意识

渔业资源作为维系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延绳钓非法捕鱼行为不仅损害海洋生态平衡,更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多样性的破坏。5月25日上午,在连岛海鲜美食广场“延绳钓入刑第一案”庭审现场,人大代表、公益诉讼观察员以及渔民、钓友代表受邀参加了庭审,同时“线上直播”的方式,上百万人次在线“旁听”庭审全过程,共同上了一场关于“延绳钓”的法治公开课。

“我们想着延绳钓产量很高,赚钱容易,就合伙在连云港海域捕捞。没想到最后会因为一时的贪念而入刑。早知如此,我肯定不会干。”庭审现场被告人谭某懊悔不已。

出具本案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意见的专家之一、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伏光辉表示:“‘延绳钓’也应该遵守我国渔业法的规定,通过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业船只、并具备相应捕捞许可,且遵守伏季休渔期有关政策法规,才可以进行海洋捕捞。”

“本案9名非法捕捞者在禁渔期驾驶快艇采用‘延绳钓’方式大规模、持续性的捕捞水产品,捕捞地点位于连岛连云港紫菜养殖场附近海域,为海鲈鱼水产品聚集区,捕捞时段发生在我省主要经济鱼类集中繁殖期,有针对性捕捞导致海鲈鱼水产资源的减少,短短一个月捕捞数量达8000余斤,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违背了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灌南法院环资庭庭长本案审判长蒯舒指出,通过本案的巡回审理,就地宣判,对于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引导渔民科学捕捞,规范渔业生产作业具有现实意义。

“往年没有‘延绳钓’入罪的判例,大家也拿不准,我所在的社区就听说有渔民在和福建人合作,也有渔民跃跃欲试,想赚这种快钱,通过今天的法庭进渔村现场释法说理,让更多渔民群众知道禁渔期包括延绳钓在内哪些捕捞行为是违法的,真正做到了心底有杆秤。”连云港市人大代表苏正军旁听开庭后说。 (付晓飞 李文达 高嵩/文 朱德富/摄)

标签:钓鱼;捕捞;禁渔期
责编:季昱希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