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连云港“强制报告”制度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2021-05-28 14:58:00  来源:连网  
1
听新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六一儿童节前夕,记者从市检察院举办的“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中了解到,我市检察机关早在2019年便与相关部门搭建了“强制报告”平台。截至目前,对接报的14件线索均提前介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拓宽了“谁该去报告”的范围,更加明确了“向谁报告”以及违反“强制报告”需承担的责任等,更加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现在需要的是在全社会普及‘强制报告’制度,营造全社会、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检察官表示。

现实版“素媛”案

根据真实案件改编而成的韩国电影《素媛》,讲述了未成年少女在放学路上遭遇性侵后发生的故事,播出后立即引起了巨大反响,并获得第34届韩国电影青龙奖最佳影片。

“我市最初搭建‘强制报告’平台,便是缘起在本地发生的现实版‘素媛案’。”专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李丽告诉记者。

李丽所说的这起案件,发生于2018年3月。

当时不到12周岁的我市女孩小文(化名),在一个周四下午放学后没按时回家。小文父母早年离异,跟着奶奶生活。当天奶奶以为小文去了妈妈家里。周五一天,依然没有小文的消息。直到周六,奶奶发现小文仍未回家,与小文的妈妈及学校联系,这才发现小文周五一天也未到校。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文在周四下午放学后,被同村的钱某骗至自己暂住地,次日实施了性侵害,后担心罪行败露,遂杀害了小文并企图毁尸灭迹。

钱某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钱某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结了,但女孩鲜活的生命却结束了,如何堵塞漏洞、填补空白,让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思考远未结束。”李丽告诉记者,从本案的案发过程可以发现,小文失踪第三天才被察觉,家庭内部缺乏沟通是主要原因,但同时亦反映出学校监管的重大缺失——学校并未将学生周五一天没有到校的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中小学生无故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明确学校应承担的监管责任。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赴学校走访,召开专题座谈会。根据走访及座谈发现的诸多问题,市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明确指出本案背后存在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五大问题。

2019年4月,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七部门搭建“强制报告”平台,要求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遗弃、伤害,存在自杀、自残等非正常伤残、死亡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报同级检察院未检部门,并向本部门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接报14件线索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

我市的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建立起来后,市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发挥“强制报告”的最大效力。截至目前,共接报线索14件,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

去年5月22日,赣榆一起虐童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此案是我市检察机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办法实施后,赣榆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接到的第一起‘强制报告’案件线索。”赣榆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杨红萍告诉记者。

当时,市检察院和赣榆区检察院同时接到市、区两级妇联根据“强制报告”制度转来的线索。11岁的女童月月(化名),在还不足7个月时,亲生母亲就狠心离开了她,父亲朱某在外地打工,年幼的月月只能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7年底,朱某与女子徐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后将月月接回家中抚养。2018年以来,朱某、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用棍棒、数据线、尺子等殴打月月,并采取掐拧、勒令扎马步等方式虐待,导致月月身体多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2019年10月的一天,月月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朱某两次使用棍棒、鱼竿支架击打月月左腿小腿部位,月月当晚腿就青紫肿胀,第二天早上,已经肿胀得把宽松的校服全部撑了起来。后由于医治不及时,受伤部位溃烂为一个腐洞,不能正常行走。

“老师发现月月的伤情后,学校将此情况向妇联反映。”杨红萍介绍,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提前介入,与公安、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将月月送到医院救治。同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即出警,传唤犯罪嫌疑人,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从村民、老师、同学等外围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建议并支持赣榆区妇联向法院申请对月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区妇联、关工委对朱某、徐某进行训诫、开展亲职教育。

“月月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保护,得益于学校、妇联不折不扣地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可以说学校、妇联的及时报告,救了这个孩子。”办案检察官说。

将未成年人保护网织得更密

去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之一,是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

据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并非首次在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出现。比如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调研发现,基层一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各类组织,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知晓率非常低,有很多强制报告主体还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义务,造成发现难、报告难。”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顾海燕说,而且,此前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医院、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非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顾海燕说,这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关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顾海燕介绍,在去年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联合会签下发的文件中,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等。文件还明确规定了运用监察权敦促行政权行使、利用检察权监督行政权行使,这些都是破解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稀释”的有力武器。

每个人都有举报义务

5月25日,在市检察院举办的“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座谈会上,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狄小华表示,近些年的司法实践中,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预防难、惩罚难、救治难三大难题,解决这些难题的根源是及早发现线索。“每个人身边都有可能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线索,都有举报的义务。为了每个孩子、每个家庭,同时也为了自己,履行‘强制报告’法律义务至关重要。”

全国特级优秀警察、海州公安分局宁海派出所所长李浩认为,社会各界都要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内容,强制报告涉及虐待、欺凌、性侵、遗弃等,但也要注意区分日常家庭管教和日常教学教育。市监委派驻第十八纪检组副组长李家旺表示,强制报告制度的刚性体现在“强制性”,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依然有不少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需要探索和思考。”顾海燕说,比如,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之外,像未成年人自己、其他亲属、同学、同事、朋友、邻居、陌生人等,属于没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主体,这两个群体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发现、报告”这项工作。

“此外,报告方式应该包括:书信、电话、网络,尤其要重视APP客户端的使用。最终,希望达成统一的社会共识和采取共同行动: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发现、报告、查处、预防,权益的有效保护,不仅是良知,更是责任、义务,每一个成年公民都该当此责、应担此任。”李浩说。

标签:
责编:徒滢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