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互相打听工资、工资停发……这些用工行为是否违法
中国江苏网6月6日讯 企业员工之间不能互相打听工资,否则就是违反了工资保密制度;因企业原因而停产,员工工资也停发了;员工与企业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企业却不愿签了,原因竟然是无钱支付劳动报酬……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几起劳动仲裁咨询,当事人想知道企业这样的用工行为是否合法。
限制员工谈薪资
违反公平原则
吴先生前不久应聘到市区一家企业上班,他发现单位的员工手册在薪酬及福利章节有关于工资保密的部分内容,单位规定实行严格的工资与奖金保密制度。其中,员工有权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解自己的工资与福利,但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工资,也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和福利。一旦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吴先生对此不能理解,于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规章制度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的会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出台一些有倾向性的严格规定。所以,法律对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着严格要求。“企业规定泄露工资、奖金、福利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规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从轻到重直至开除的处罚,该制度本身虽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也向员工进行过告知,但是关于泄露薪资情节轻重难以衡量,不具操作性,容易成为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同时,限制劳动者谈论薪资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对员工过于严苛,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停产工资也停发
是错误的
此外,市民周女士咨询,去年底她所在的工厂因企业原因暂时停产了,工资也随之停发了,向企业反映多次无果,不知道企业停产是否可以不发工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所以,企业停产就不发工资肯定是错误的,单位一方面应当找出停产的原因,努力恢复生产;另一方面应与职工积极沟通,确保工资和生活费的发放,取得员工理解与支持。
第三次劳动合同
不签不符规定
“2008年以后我与企业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快要到期,但单位以没有钱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不愿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这样做对吗?”近日,赵先生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
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劳动者与单位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没钱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不愿意签订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