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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举办第二届长江保护法治论坛 为长江生态保护治理贡献智慧
2020-12-31 16: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杨佳惠 李婉婷 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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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河海大学举办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长江保护法治论坛。专家学者围绕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及《长江保护法》的出台等,开展深入交流研讨,共同为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守护好美丽的长江母亲河贡献更多的智慧与力量。

论坛上,河海大学法学院李义松教授围绕《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亮点及后续工作作主题发言。他指出,《长江保护法》主要有六大亮点,包括:回应现实需求进行长江立法、基于整体系统性认知和思维进行立法、创新管理和治理的体制机制、法律发展与连续稳定相结合、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通过合理安排激发有关主体参与长江依法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此外,他还表示立法只是依法治理长江的第一步,后续工作还应围绕协调整体系统治理需求与历史形成的管理模式和相关规划、制度措施的落地等展开。

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则围绕“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跨地区相关事项的处理协调、加强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实现一盘棋式的治理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他认为应完善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将来建立专门的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才能使得长江保护真正实现全国一盘棋。

河海大学环境院操家顺教授在发言中表示,推进长江流域休养生息,是恢复和保持长江良好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功能的根本措施,不仅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还要遵循生态系统的自然科学规律,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系统功能。他强调,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因地制宜地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与支持。通过积极推行生态保护补偿,共同开展长江生态保护补偿。

“《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和化工项目’,这一条明确了不能逾越的绿色发展红线。”河海大学公管院朱新华教授认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机制”有利于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在保护者和破坏者、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公平分配,上下游之间通过补偿方与被补偿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福祉的共享,真正形成全流域发展合力,从而推进长江经济带的高质量发展。

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志坚副教授则认为,《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水流产权中的水资源使用权不仅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权,还包括区域政府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权限,该法律也是今后长江流域各省区进行水流产权确权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履行不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河海大学法学院顾向一副教授认为,《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加强顶层设计,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必将对江苏的生态治理法治化和环境审判机制改革带来新的契机。

最后,与会专家还围绕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近年来,河海大学充分发挥水利、环境等学科特色优势,依托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精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长江大保护和江苏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保障。(杨佳惠 李婉婷 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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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袁中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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