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顾 敏
一起公益诉讼后,农药龙头企业——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被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判决启动百草枯农药召回。这起全国首例涉农药召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近日联动合作,将行政监管、合规审查引入案件执行活动,帮助企业规范安全召回百草枯农药,有力防范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和公共安全风险。这是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创新探索。
在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根据江苏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实际需求,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环资审判机制改革,于2019年7月1日正式运行“9+1”机制,即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等9家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依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实现跨行政区划的全流域环境资源保护。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马杰介绍,“9+1”机制启动至今,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174件(不含土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242件,民事案件667件,行政案件1665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600件。案件受理总体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刑事案件收案数大幅下降,环境司法保护效能逐渐显现。
32名被告人长期盘踞长江安徽段,3个月盗采江砂46765吨……在长江保护法实施1周年之际,由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管辖、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在追究32名行为人非法采矿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连带赔偿长江生态环境损害。判决生效后,我省法院主动将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跨省移交给受损地法院,这是全国首次实现生态修复资金跨省移交,被作为范例写入2023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及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报告。
依托“9+1”机制,我省法院妥善审理了一批在国内和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9件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数据库,7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环境资源类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裁判文书和调研成果评选中,获奖数量和层次连续6届位居全国第一。
这个暑假,南京长江江豚科教中心迎来一批批“小客人”,成为青少年研学旅游、了解江豚相关知识的热门“打卡地”。该科教中心正是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的履行内容之一,在“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排污企业以实施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的方式抵扣部分损害赔偿金,促进实现“一地污染、全域修复”,历时3年督促企业全额履行5.2亿元长江大保护“最严罚单”,获评2023年度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审结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背后,折射的是司法理念的创新——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依法公正裁判只是环境资源审判的“底线”,而抚平生态“伤口”、恢复绿水青山,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有序有效推进,才是最终目的。
以非法采矿案为例,在审理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并没有机械办案。“非法采矿,毁的何止是矿山?非法采矿会破坏地表植被,而这些灌木丛面积的大幅减少,对鸟类栖息地会造成破坏,进而影响鸟类繁殖。”最终,法庭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对开采区域的生态环境要素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一槽罐污水往河里一倒,当时很严重,但过个两三天,就看不出来了。等到诉讼时,现场污染的证据早就没了。污染后果难以量化、该赔多少难以举证,但是受损的环境需要修复,法官要在缺乏既有司法规则的情况下,探索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符合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的新的司法裁判规则。
以卓航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先后5次偷排船舶含油污水,但排入江水的含油污水早已无法取样。如何认定排污量、确定赔偿金额?法院最终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等因素,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明确船舶污染案件证据认定规则,有力打击长江船舶污染犯罪,该案入选最高法第37批指导性案例。
从确立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到确立全链条追责裁判规则,从强化证据规则到确立“船舶污染综合认定”证据规则,从首创“技改抵扣”方式到首创“现金+全域修复”赔偿方式……依托“9+1”机制,江苏在全国首创了一批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贡献了“江苏智慧”。
如今,“9+1”机制仍在与时俱进。去年以来,在坚持“9+1”机制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要求和各地环境治理实际需要,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向基层延伸,我省增设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等5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面、层次分明、形态多样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