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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东时评】“共享用工”不能责任落空
2024-05-31 06:55:00  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作者:韩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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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会计师”“共享程序员”“共享设计师”……近段时间以来,“共享员工”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企业之间可进行员工调剂合作,劳动者也可主动对接企业进行中短期项目合作,“一对多”的共享模式,既可以满足企业临时用工需求、为企业降本增效,也可以为求职者提供灵活就业机会、增加收入。一些企业表示,采用“共享用工”模式后,人力成本降低了5%至10%。

不过,“共享用工”虽然机制灵活,但因为该领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等原因,这一模式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风险,“共享员工”容易面临权益“落空”问题。比如,因“共享员工”只在中短期参与生产,容易出现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随意解除合同等现象,一旦出现工伤等意外事件往往维权无门;相比正式员工,“共享员工”在社保缴纳方面“差一截”,甚至有企业将其作为节省社保支出的手段。因此,一些反对者甚至认为,“共享员工”不过是“外包用工”“打零工”的新形式,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我省一些地方在探索成立“共享用工”合作平台机制方面做了很多尝试。比如,淮安经开区早前探索推行企业间“共享用工”模式,只改变工作地点不改变劳动关系,鼓励企业间进行员工余缺调剂。同时,该区还搭建“共享用工”合作平台,致力于在企业中实现人力资源的内部循环和优化配置。职能部门成立合作平台、组织推广“员工共享”,既有利于更好地探索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助于提升“共享用工”的规范性,更好地保障员工权益。

防止“共享员工”的权益在“共享”中落空,是完善“共享用工”模式的当务之急。该用工模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也缺乏明确的政策文件可以援引,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让“共享用工”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对于规范相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保障部门也应建立完善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引导企业与“共享员工”签订好相关协议,及时处理劳动者投诉和纠纷,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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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易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