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顾敏 倪方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8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22条,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营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等,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一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将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产生哪些影响?记者进行了采访。
省法院、省检察院相关数据显示,去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税犯罪481件1139人,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税犯罪455件1021人,一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
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领域发生多起“阴阳合同”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对此,《解释》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
在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教授看来,司法实践中,通过对刑法的准确理解和实质解释,一般会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予以认定。“刑法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裁判规范,也是普通公民和企业的行为规范。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为刑法所禁止的一些具体情形,其实是划定了行为边界,对社会公众和企业起到警醒作用。”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产业化发展,涉及虚开、配货、报关、地下钱庄、退税等多个犯罪链条,呈现产业化、专业化、隐蔽化特点。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
18日“两高”发布的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中,就有一起由我省法院审理的涉及“购税票、假出口、申报退税”3个团伙的典型案例。
2014年至2017年8月,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通讯技术公司等上游手机供货商进货时,以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与上游供货商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将本应开具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周某控制的公司,深圳某贸易公司则从中收取高额开票费。同时,洪某某控制的多家香港公司又与周某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手机出口外贸合同,进行虚假报关,取得报关单证。最后,由周某控制的公司向镇江市国家税务局虚假申报,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2亿余元。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团伙予以全链条打击,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14年、周某9年,并分处罚金7.26亿元、500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限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范围,也是《解释》的一大亮点。“基层法院审理的涉税犯罪中,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居多。”常熟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李浩然告诉记者,近3年,常熟法院共审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30余起。实际生活中,行为人虚开的情形较为复杂,比如,有真实业务但让对方多开票、为了虚增业绩开票但未申报抵扣、和此公司发生业务但让彼公司开票等。“类似这些情形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控辩双方往往争论激烈,给案件审理造成了巨大困难。”
对此,《解释》明确,行为人主观需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且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孙国祥告诉记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过去在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争议较大,司法机关裁判不一。《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惩治范围之外,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解释》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斐说,过去,虚开税款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嫌疑人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此次《解释》将“数额巨大”的标准提高到“500万元以上”。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样在《解释》中得到体现。孙国祥关注到,《解释》明确,在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后以及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如果纳税人足额补交税款,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先行后刑’原则,有利于在涉税案件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止损挽损,在不动用刑罚的情况下实现刑法的目的。”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德表示,《解释》明确将涉税犯罪治理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结合,提出了涉税犯罪单位有效合规整改,且能够积极补税挽损的,可以从宽处罚。这项规定从诉源治理角度防止涉案企业再次涉税犯罪,有利于引导涉案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