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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明确残疾人全生命周期保障——这部地方性法规有温度有力度
2022-10-28 06:48:00  来源:新江苏·中国江苏网  作者: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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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着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该《条例》在康复救助、特殊教育经费等制度设计上创新亮点较多,提出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于全省领先。

既体现全生命周期保障,也赋能残疾人自立自强

“残疾人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南京高质量发展与城市首位度。”2022年南京市人代会期间,仇学富等10名南京市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制定〈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议案》,其中提出,以法治方式助力残疾人有所为、有所得,是南京“十四五”期间建设全龄友好“温度城市”的一项重大课题。

“《条例》确立了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构建了‘出生—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从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制度,到提升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再到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制度、优化残疾人劳动就业环境、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兜底功能,一系列制度安排切实贯彻了残疾人全生命周期的保护理念。

保护之外,立法还注重创造条件给残疾人赋能,帮助他们自立自强。《条例》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就业和网络就业。在刚性制度保障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15年免费教育

通过全面总结南京相关经验和成熟做法,《条例》进行了残疾人保障的制度创新,这在康复救助、经费保障上有集中体现。

《条例》规定,政府部门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条款要求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领先于全省。其中包括:将康复救助范围从0-7岁扩展到不满18周岁,对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只设下限不设上限;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不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3年至高中3年的15年免费教育,在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

推动大数据等技术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融合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进一步丰富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从道路出行无障碍保障逐步扩大到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还对无障碍环境予以明确,要求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度融合。《条例》还规定,南京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城市主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科学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满足残疾人通行需要。鼓励相关企业为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提供无障碍支持。

记者统计发现,“补助”“补贴”“免费”“优惠”“帮助”成为《条例》的高频词,共出现了41次、涉及19条,许多规定考虑细致周到。如残疾人驾驶汽车,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停车费用;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或者优惠政策、套餐,等等。

“这是一部有温度、有力度的地方性法规,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回应了残疾人对于预防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以及无障碍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关切。”南京市栖霞区人大代表江伟在经营企业之余,还创办了一家智力障碍儿童学前启智教育机构,主要为唐氏综合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南京这次立法让我们从事这项工作更有信心,更有动力。希望南京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让温暖的阳光洒在每一个残疾人身上。”

记者 陈月飞 通讯员 宋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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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戴凌 崔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