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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观察 | 顾理平:如果有一天,智能机器人也有了创意和思想……
2020-09-07 15: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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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给传媒业的新闻内容生产、传媒接收场景和新闻传播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也带来了传媒伦理和法律的诸多困惑。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理平在《传媒观察》2019年第9期发表论文《人工智能时代传媒业的面向与进路》,虽发表已有时日,但至今依然具有前瞻性。论文指出:传媒业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拥抱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必须通过推动技术治理、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综合治理方式,推动行业的快速有序发展。论文发表后产生了广泛影响,被《新华文摘》2019年第23期全文转载,并以封面目录形式予以重点推荐。

传媒业的发展一直和传媒技术的进步如影相随。每一项传媒技术的巨大进步,一定会推进传媒业的深刻变革。人工智能作为与传媒技术密切相关的高科技,其对传媒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包括新闻生产方式、传播平台、传播方式、传播效果等外在可见形态的深刻影响,更体现在新闻价值观、媒介伦理、媒介法规等内在不可见形态的深刻影响。传媒业不仅要热情拥抱人工智能新技术对行业的巨大推进作用,也要理性分析这种智能技术可能的副产品,从而为传播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寻找到更为理想的演进路径。

“机器学习”推动传媒业的巨大变革

人工智能给传媒业带来的首先是新闻内容生产的变革。人工智能主要通过机器学习来生产新闻,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闻生产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智能机器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里,学习到新闻生产足够的技能。其实,机器人写新闻并不是新鲜事,早在2006年,美国汤姆森公司就利用计算机完成了金融方面的新闻写作。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写作主要处于实验阶段。直到2017年8月8日四川九寨沟发生地震后,机器人在25秒的极短时间里,完成了一篇540字的配图新闻,人们才开始高度重视机器人写新闻现象——新闻生产的重大变革正在来临。人类的创意和思想是建立在既有知识认知基础上的一种升华,那为什么就可以肯定地说储存了海量既有知识的智能机器就一定不如人有创意和思想呢?但是,如果真的连创意和思想也可以被智能机器取代,对新闻生产的影响将难以估量。

人工智能对传媒业带来的第二个变革是传媒接收场景的变化。基于语音识别和视觉别识基础上的人工智能技术交互体验则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AR技术和VR技术的发展将会对传媒业产生重大影响。AR(AugmentedReatily)技术是一种增强现实技术,即通过智能技术,将虚拟的信息应用到真实世界,使真实环境和虚拟环境叠加在一起。VR(VirtualReality)技术则是一种虚拟现实技术,主要通过计算机模拟、感知和传感设备等,生成实时动态的三维立体逼真影像。简单地说,即把观看者的意识代入到一个虚拟的世界中,这两种智能技术对传媒业都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未来的传播格局中,各种媒介越来越多地将自身建立在与用户的关系中,人与媒介的一体化,也将促进人人平台、人物平台的有效融通,对既有的信息生产格局和传播秩序带来革命性的影响,并以此重构社会关系。”

人工智能给传媒业带来的第三个变革是新闻传播方式的革新。算法新闻是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传播技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具体应用的产物。算法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作用首先表现为数据的挖掘与整合。在受众至上、流量为王的时代,受众的欣赏趣味、接受爱好等是媒体最为关注的要素。在传统媒体时代,这些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受众调查才能得到相对准确的结论。随着算法对新闻传播过程的介入,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精准全面地挖掘受众兴趣并通过多种要素的整合,对受众精准画像。这是因为大数据可以根据每一个受众的新闻点击情况、停留时间、收藏内容展开“算法神技”,获得准确结论,并且这种数据挖掘还不是传统媒体时代受众调查的抽样调查,而是全样本分析。

伦理、法律以及人的主体性面临困境

第一,传媒业面临的伦理困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逐渐普遍,一些伦理问题也开始变得严峻起来。人工智能在推广过程中经常是以盈利为目的,资本推动色彩比较明显,在传媒业中的推广也不例外,这就与传媒业的价值标准和伦理追求发生冲突——传媒业追求以客观中立的专业手段履行社会使命、实现社会价值。技术能够赋权、赋能,人工智能大规模普遍使用所形成的权力运行模式会对传统的权力运行模式形成冲击。例如把关人的设置是传统媒体权力运行中的重要环节,而人工智能的算法推荐却对把关人功能产生颠覆性影响。

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主要困惑是主体性困惑。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从业者个人的重要性在逐渐减弱,机器自主判断的重要性在不断上升。机器专注于生产的效率性,并不能形成关于客观、中立、公正以及新闻品质、社会责任的自主判断,所以将造成新闻伦理的主体性缺失以及主流价值观念的偏离。人工智能的引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新闻信息的处理和分发问题,但也同时出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比如个性化推送中的低俗化倾向和公共性信息的不彰,社交媒体中的虚假新闻现象,个人隐私与数据监控问题,信息茧房、过滤泡沫效应,搜索引擎中的竞价排名与虚假广告,算法偏见和歧视,人工智能对现有新闻职位结构的冲击、对职业记者的排斥等等。

第二,传媒业面临的法律困境。(1)人工智能发展与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法律最为核心的功能,乃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给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确定性预期。而人工智能的逻辑则与之不同,它会通过各种大数据、身份虚拟账户、评分系统、智能算法的技术形成新的法律主体特征;同时,互联网作为新的信息传播空间和法律空间,具有自由化、虚拟化、超主权化的全新特征。这些新问题使得法律规范的稳定性难以与人工智能的发展性相匹配,自然在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2)人工智能作为新闻传播法律主体的认定: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其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难以衡量。尤其是机器人写作生成的新闻作品,机器人或机器人所有者是否能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回应这一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人工智能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3)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在人工智能的新闻实践中,涉及到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数据歧视等多种侵权的可能性。在这些情况下,人工智能应该是可以被问责的。具体而言,要解决过错问题,避免公众困惑,人工智能系统必须在程序层面上具有可责性,证明其为什么、以何种特定方式运作。法律应当说明人工智能系统开发、部署和应用过程中的职责、过错、责任、可问责性等问题,便于制造商和使用者可以知晓其权利和义务。现实面临的困惑是,所有的这些构想,尚未有明确的实体法律与之对应,换句话说,所有的这些构想尚有待未来法律法规的制定。

加强治理才能赢得传媒业的美好未来

就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新媒体和人工智能导致的猝然降临的机会,在把关人失位的背景下,容易滋生各种不良的传播行为,从而导致伦理和法律问题多发。技术导致的行为,多元技术手段的治理措施显然更具有针对性。算法推荐新闻导致的信息茧房、群体极化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加强不同信息的平衡推送,防止接收偏向出现。数据挖掘导致的大规模隐私信息泄露,应该通过多元加密技术和更加严格规范的隐私政策,来确保公民的隐私权。传媒业在大规模引入智能机器进入传播全过程的同时,还要发挥好人的能动作用,积极加强传媒业内部治理。以人为本在人工智能时代依然应该被反复强调,这里的以人为本不仅是强调对人的尊重,更强调对人主观能动性的重视。

倡导法律规制和伦理引导的全面有效的外部治理。强调全社会的外部治理,通过法律规制和伦理引导十分关键,外部治理需要通过确立底线意识和倡导理想境界,实现外部治理目标。所谓底线意识,即人工智能时代,法律依然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基本出发点。我们必须回应社会的现实关切,为寻找权利义务新的最佳平衡点尽早展开研究并获得科学的结论,从而为良好的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法规对策。所谓理想境界,即人工智能时代,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虚拟世界,我们需要去寻找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和理想社会场景的有效路径。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和算法的普遍推广,使新闻传播变成了所有人的生活方式,并从外在的生活行为和内在的价值取向层面产生着深刻影响。我们当然在全方位直观地体会着这种科技进步带给社会和个人的巨大推动作用,但是,阶层的冲突撕裂、价值观的矛盾冲突,或者,我们开始关注但尚未寻找到治理之策的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网络非理性非道德等行为依然在消解着这个社会的美好。基于这样一种宏观的社会背景,我们应该从具体微观的问题入手,回望历史,体察现实,努力寻找更加美好的未来世界。(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邹举副教授对本文形成也有贡献)

(载《传媒观察》2019年09月号,原论文约10000字,标题为:人工智能时代传媒业的面向与进路。此为节选,图表、注释等从略,学术引用请参照原文。)

作者简介

顾理平,江苏江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江苏省重点学科新闻传播学学科带头人、中国新闻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同时兼任教育部新闻传播卓越人才培养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师范大学舆情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等职。2003~2011年任新闻与传播学院党委书记,2011~2016年任院长。

迄今为止已先后出版了《社会新闻采写艺术》《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等共20余部著作,其中10部为个人独著,发表论文100余篇,成为我国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领域学术成果最为丰硕、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作为中国大陆新闻传播法学学科的拓荒者之一,1999年,出版了第一部该学科的专著《新闻法学》,初步框定了该学科的基本概念、框架结构和主要研究范围。后又出版了《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隐性采访论》《新闻权利与义务》三部专题研究专著,系统深入地探讨了该学科的几个最为重大的问题。随着新闻传播业的不断发展,又在《新闻法学》一书的基础上,将研究内涵不断拓展,并出版了《新闻传播法学》,进一步完善了该学科领域的框架体系。

2000年,作为主持人申报成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研究”并顺利结项。2015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并顺利结项。2015年,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问题研究”子课题主持人。除此以外,还先后主持了省级、厅级项目以及横向合作研究项目10余项。2019年,作为主持人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工智能时代公民隐私保护研究”再次获准立项。

2016年联合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全国11所高校的专家教授牵头发起成立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并获准成立,同年11月在分会成立大会上被选为首任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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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迅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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