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_20240920153326.jpg
传媒观察 | 张华、崔宝月:网络化时代,“被遗忘”缘何成了“稀缺资源”
2020-09-02 09:1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编者按

在网络空间中,网友们习惯于重新翻阅、评论某个人曾经发布的信息,这种行为被称为“挖坟”。一方面,网络、大数据等技术使永久记录成为可能并可随时供人翻检,但也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我们如果希望“被遗忘”该怎么办?很显然,在记忆功能强大的新媒体时代,“被遗忘”其实已经成为“稀缺资源”,人们甚至可能因此遭受意想不到的伤害。

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张华、硕士生崔宝月在《传媒观察》2020年第8期发文提出并深入探讨了这个让大家感到困惑的问题。文章认为:“数字交往”让人们与万事万物保持习惯性“联通”,主动或被动地“暴露”自己的“痕迹”,从而不断地强化了媒介的记录,“被遗忘”已经成为难以企及的愿望,信息合理流通与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建立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任务。

“被遗忘”,通俗地说,就是个人希望自由支配个人信息的权利。即对信息合理流通的期待,以及避免个人信息流失、保护个人隐私的机制建设问题。虽然人们在技术层面做出了探索,但面对被新媒介实践改变了的日常行为和习惯,以及不可逆的媒介记录,“被遗忘”还是难以全面实现,信息合理流通与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建立仍然是一个需要长期探索的任务。

我想拥有“被遗忘”的自由

遗忘是人类天生的机能,随着时间的迁移、外界的影响等因素,依靠大脑的个体记忆不断模糊乃至最终遗忘。

媒介技术的介入能将个体记忆转化为媒介记录,帮助人们将记忆体外化、工具化、长期化。数字媒介的出现,不仅使“本应该由人的大脑记忆的个人历史、社交记录以及知识与信息,都变成了外存中的数据”,使人们对日常行为的记录变得更加便利、高效,而且还更利于搜索、翻检。

更为重要的是,新媒介上的个人记录,不像基于大脑的个体记忆那样,其使用仅限于个人,而是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公用信息和资源被所有人轻易地反复使用。

如今,新媒介取代个体大脑记录人们的日常实践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它通过个人在网络上留下的各种信息,依靠大数据、精准定位等技术记录人们的行为轨迹、生活习性甚至基本样貌和职业特征等个人信息,并据此为人们绘制“画像”。

人们在网络空间无所遁形,似乎进入了“全景敞视”的数字“圆形监狱”之中。互联网时代,人们所发表的各种信息都会以数字化的形式被记录下来,也就意味着人们生活的各个场景处于“监视”之中。如此一来,个人隐私几乎不复存在。这严重威胁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促使人们发出强烈的“被遗忘”诉求。

1995年,欧盟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首次提出“被遗忘权”这个概念,规定任何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2014年,在“冈萨雷斯起诉谷歌案”中,欧盟最高法院裁定,允许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者相关历史事件,以司法判例的方式确立了“被遗忘权”。

显然,“被遗忘权”是有关个人网络信息传播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否也包括个人对所有与己有关的信息的随意处置?若是,“被遗忘权”又是否有违网络表达的自由权利?数据主体若是要求将网络上关于自己的一切信息删除,无疑对信息流通产生极大的阻碍。

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只能建立在规制信息合理流通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建立在个人对于信息的控制权或自主决定权基础之上。”国内外学者对上述矛盾和争议尚无定论,只是在大体上认为数据主体拥有要求将网络上有关自己的一切“过时的”“无效的”信息被永久性删除的权利。

在网络和新媒体信息传播层面,由于网络与新媒体的传播特性使得个体在网络空间中的一切信息都有流向公共空间的可能,数据主体一旦将个人数据投放于网络,那么其对该个人数据的控制权几乎丧失。这对个人隐私以及个人形象的保护无疑是一种冲击,因而能否“被遗忘”的确成为一个时时困扰人们的媒介实践问题。

想“处处留痕”又怕“过度暴露”

可以说,媒介实践涵盖了人们使用新媒介的所有行为,它指向与人的基本需求(包括协调、互动、社群、信赖和自由)有关的所有事情。在数字媒介实践的过程中,人们通过搜索引擎获得满足,逐渐加深对搜索引擎的依赖;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进行自我表达、社交活动,保持一个“联通”的状态,等等。

在信息交往与关系构建的层面上,因社交媒体而出现的新媒介实践冲击着传统的社交秩序和社交关系。人们突破了血缘、地缘的限制,在新媒介搭建的平台上更多地和陌生人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交关系,这种关系以业缘、趣缘为基础,以信息交往为中介,形成了一种区别于传统“强关系”的“弱关系”。这扩大了人们的社交圈,但“任何网上的展示行为都会引发一长串的再展示”,人们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信息被窥探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被遗忘”诉求的产生是一个与人的基本需求密切相连的新媒介实践问题。信息交往、关系互动、社群构建等一系列实践的开展改变了信息的存储与传播,在媒介中留下大量的“历史记录”,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人们借助媒介来保存记忆,但却面临着泄露隐私的风险,“被遗忘”的重要性开始浮现。

“被遗忘”诉求所体现的就是对信息合理流通的期待,反映的是特定情境下的信息收集与使用问题。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介以“‘记录’、‘存储’和‘完美回忆’这三大技术潮流的汇集使得‘全面回忆’的梦想即将成真”。“人人都有留下履历的欲望”,但同时又担心自己的隐私过多地被暴露在公共空间中,在这种矛盾之下,人们迫切需要一种自我屏蔽的方法,以确保自己的隐私不被暴露在公共空间中。

有个软件就叫“阅后即焚”

在社交媒体实践中,各平台通过改进后台技术为人们提供“被遗忘”的方法,帮助人们通过“遗忘设置”能自由、安全地表现自我。使用这一设置,人们可以为自己发布的信息划定一个可见的人群范围,例如,在发布微信朋友圈时,通过微信朋友圈的“谁可以看”功能,选择自己想要屏蔽的或部分可见的人群。还可以设置信息的可见时间范围和存储期限,“强制”他人在超出时段的时间内“遗忘”信息发布者的特定信息。

“阅后即焚”就是这样一种应用软件。这一类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社交内容设置阅读时效,来创造一个随性、安全的社交空间。Snapchat是一款“阅后即焚”照片分享应用,用户可以使用该软件进行拍照、录制视频等,并可将其分享给自己的好友。这些照片及视频被称为“快照”(Snaps)——发布者预先设定1到10秒的时间,到期自动销毁。“阅后即焚”具有极强的信息保密性,可见时限转瞬即逝,适合信息的一次性传播。这类似于个人之间的口头传播,人际交流的信息传递范围仅限于传播双方,不易留下“证据”。而且,短时的信息记忆,减轻了信息冗余。在媒介实践层面上,尽管目前“被遗忘”机制设定和技术探索还不完善,但也回应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被遗忘”的权利诉求,保护了人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交往的自由。

但是,以上探索仅仅是针对某一特定信息或链接的删除,而非能真正实现完全意义上对媒体记录的遗忘。由于信息复制、保存的便利性,个体在网络空间发布的信息,极易突破特定群体的限制,面向整个网络盲区,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保存或进行二次传播,最终脱离数据主体的控制。人们通过社交媒体进行人际传播,所传递信息范围同样也超出交流双方的限制。这意味着,“被遗忘”的实现始终面临着一个无法逃避的问题——媒介记录的不可逆性。

“被遗忘”何以成为“不可能”

上述实践探索,是要建立一个合理、规范、被广泛认可并行之有效的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储存和传播机制。的确,这样一个兼具删除处理和隐私保护的处理机制,能通过对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的规制而“抵御”数字化记忆,从而大大降低隐私泄漏的风险,有效规避新媒介实践中的不当行为。但是,随着新媒介介入日常生活实践的程度不断深入,人们在网络空间留下的“历史痕迹”难以被及时擦除,媒介记录真正“被遗忘”依然是长期困扰人们的问题。

首先,人们的新媒介实践必然会在网络空间留下痕迹。以网络搜索这一习惯性新媒介实践行为来说,主动的搜索行为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获取预设问题的解答;被动的搜索行为则指的是对各种信息平台主动推送的内容根据自我兴趣判断是否进行下一步的搜索。虽然两者之间的实践动机不同,但会造成同样的结果:对搜索产生一种路径依赖。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自我强化。如此一来,长期的搜索行为留下的痕迹,就会“描绘”出个人的数字画像,等于将自己全面地呈现在网络空间之中。

其次,从“在场”到“归档”,人们无法避免清除个人痕迹。所谓“在场”,是指空间维度上身体跨越物质场所的限制,在网络空间展示自己的存在,以此不断管理自己与他人在这一空间里的关系;“归档”则指在时间维度上对自己不断生成的大量信息进行管理。这些遍布于时空的行为,无论是主动为之还是被动采用,都足以将个人与群体的一切信息记录并保存下来,在互联网中实现“永存”。“在场”和“归档”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一套“个人编年史”,从而将“自我”脱离现实身体留存在互联网中。

第三,新媒介实践改变了人们的习惯,人们不再需要时时处处的“身体力行”,只要“保持联通”就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日常生活所需。信息获取、购物、交友等等过去需要身体在现实空间在场的行为,现在已经抽离了身体得以在网络空间中完成。新媒介实践所包含的所有行为,即广义上的数字交往,让人们与万事万物保持习惯性“联通”,主动或被动地“暴露”自己的“痕迹”,从而不断地强化了媒介的记录,“被遗忘”成为难以企及的愿望。

(载《传媒观察》2020年08月号,原论文约4500字,标题为:“被遗忘”:一个新媒介实践问题的思考与探索。2018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网络社群的形成机制与运行机制研究”(YB003)、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8年度科研培育重点项目“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背景下西部网民网络社会心态研究”(18LZUJBWZY096)的阶段性成果。此为节选,图表、注释等从略,学术引用请参照原文。)

作者简介

张华,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崔宝月,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

标签:
责编:王迅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