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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2020-08-04 19:2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赵雷 王旭雁 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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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 地下空间是巨大而丰富的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为此,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立足江苏发展实际,围绕提升国土空间综合利用效率和水平,推动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从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空间规划、权属制度、规划建设管理、安全利用等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指导意见。

南京江北新区中心区地下空间立体枢纽

地下空间要实现分层规划和利用

《指导意见》提出要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着力解决当前城市地下空间底数不清、权属不明等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编制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利用目标与战略,统筹安排各类地下设施和项目布局。详细规划要落实专项规划相关要求,明确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地下空间要实现分层规划和利用,优先保障地下公共服务和公益性设施建设,紧密结合轨道交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开展。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对地下空间开发的带动和促进作用,加强站点地区的地上地下空间规划整合,促进“立体枢纽”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要以加强地下停车设施建设为重要抓手,多措并举加强城市停车治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着力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

吴中太湖新城地下空间剖面图

明确使用权设定、确权登记、权属交易等要求

《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有偿使用、确权登记、权属交易等具体政策要求。提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各地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江北新区核心区

严禁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指导意见》强调要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并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互联互通,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地下空间整体利用效率。

《指导意见》高度重视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和信息化管理,明确地下空间不得设置居住、养老、幼教、医疗病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功能,并进一步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安全使用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地下空间使用权人作为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制度,做好地下空间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各地要以业务融合、信息共享为导向,统筹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着力提高地下空间信息化管理水平。

《指导意见》还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协同性角度出发,就规划建设审批、项目互联互通、人防与地下空间融合发展、部门协同、试点探索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率先开展地方性立法试点工作,全面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地下空间有偿使用、权属登记和产权交易制度。(记者袁涛 通讯员赵雷 王旭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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