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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2025-06-26 16: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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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明确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拟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6月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南京鱼嘴湿地公园全景 陈向俞 摄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数据显示,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

2013年,南京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2月2日第十八个世界湿地日起施行。随着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与《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南京市现行的《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亟需修改完善。

作为条例修订的起草单位,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分析全市湿地保护管理现状,先后多次开展调研、座谈,邀请专业和法律专家展开咨询论证,多次向全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民众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前介入,多次与市人大法制(工)委、市绿化园林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明确《条例》修订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毛新平介绍,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市人代会上,陈向东等10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议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与代表意见办理同步推进,邀请领衔代表等参与立法调研,并就修订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今年4月起,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部门集中进行多轮研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同时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市级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等论证会。各方合法可行的意见经论证后,均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6月初审查意见和《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建议修改稿。

记者注意到,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的调整、保护湿地机制的提升、湿地资源保护制度的完善、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的优化以及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等方面均有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以及纳入名录管理的一般湿地的条件。结合南京的实际管理情况,对一般湿地中秦淮河与马汊河湿地的名录、范围及其调整,可以进行重点管理。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一是拟规定占用一般湿地的条件,严格控制占用名录中的一般湿地;二是拟明确占用一般湿地的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程序,便于基层操作;三是拟规定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湿地属于总量管控范围内的湿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在两年内根据湿地恢复、重建方案,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总量不变。

结合南京市湿地修复的成熟经验,《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湿地修复”章节,对一般湿地修复的要求予以细化规范,便于操作。除此之外,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拟将湿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相关部门在湿地保护的职责作出规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张苏宁

通讯员 宁人宣

标签:湿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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