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樊路宏受贿案,对被告人樊路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20年,被告人樊路宏利用担任江苏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处长、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药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药品注册审批、GMP认证、出具证明文件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97万余元,其中收受价值114万余元财物属犯罪未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路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