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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失信企业还能及时“摘帽”重生吗?
2024-07-11 17:15: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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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企业信用蒙尘

是否意味着前途黯淡无光?

企业如何重新出发?

企业家如何重拾信心?

检察履职交出答卷

近日,南通市检察机关督促依法解除执行措施、开展信用修复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五批)“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违规行为我们纠正了,罚款也交上了,但是声誉损害如同多米诺骨牌,现在公司的销量一落千丈,企业发展面临相当大的压力。”2023年4月,南通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反映,执行案件履行完毕后,公司仍在失信名单中,自己也没被解除限制消费。

原来,2019年10月,该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因该企业未在限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法院作出强制执行18万余元的裁定,同时,将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1月,企业经分期履行,法院裁定全部执行完毕。

经审查发现,涉案失信和限高执行强制措施在执行结案后确未解除,该企业的信用惩戒仍在网络公示中。通过与法院开展研讨,检察官认为,上述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2023年4月1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相关信息屏蔽,完成企业信用修复。

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共同赴企业核查强制执行履行情况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发现,徐某反映的问题并非个案。通州区检察院遂以该案为切入点,利用大数据赋能,筛选排查出1000余条涉失信、限高执行措施信息及对应的法院裁判、执行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对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的企业信用修复问题进行类案监督。此外,行政非诉执行转为破产程序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执行案件也应当作结案处理,解除失信、限高等执行措施。企业破产重整但不良信用记录仍在、企业破产后企业家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重整旗鼓之路上的重大障碍。要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当务之急是填补行政非诉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漏洞。

2023年9月22日,通州区检察院就该问题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对排查的同类案件逐批次恢复立案依法处理。同时,通州区检察院与法院联合制定《关于联动推进破产处置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办法(试行)》,规范适用涉企信用惩戒措施,联合推动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失信惩戒”的后半篇文章,失信主体退出机制是完善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企业信用修复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精准施策,通过根源性治理为企业发展铺平道路。通州区检察院促进重点行业领域乃至全市域层面深层次治理,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案件多发领域,联合人社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意见》,推动生态环境局出台《申请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程》,形成护航企业发展工作合力。

南通市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信用修复”专项治理联席会议

根据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南通市检察院基于上述案件的办理,构建“涉企信用修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模型”,在全市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南通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联席会议、专项报告等形式,推动两级法院对已主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到位作结案处理、破产程序终结三类案件开展内部排查,解除限制高消费1334件,屏蔽失信人员名单237件,并建立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分类阶段性“信用修复”机制,填补衔接漏洞,促进执破融合,破解“执行难”问题。

“检察机关坚持系统监督、穿透式监督,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推动修复企业和个人信用,为被执行人松绑解困,重振经营主体恢复正常经营的信心,凝聚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合力。”南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恽爱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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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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