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
明明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缴纳了部分罚金
为何被要求重复退缴?
今年9月,在检察长接待日,我接待了一对愁眉苦脸的年轻夫妻樊某、施某,他们正在我院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因被重复执行财产,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建议下,特地来我院反映问题。
检察官接待樊某,了解案件情况
樊某和施某是南通本地人,2020年11月,二人向他人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
2021年7月,二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各缴纳保证金1万元。
2022年11月,吉林市船营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樊某、施某向法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7万元,判决后又各自缴纳了5000元罚金,剩1万元罚金未缴纳。考虑到还有2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未退,未缴纳的1万元罚金可以从中扣抵,两人以为所涉刑事案件已经了结。
今年8月,正在南通市接受社区矫正的二人突然收到法院邮寄的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并缴纳罚金2万元,施某的工资卡也随即被冻结。
根据信访首办责任制,我负责包案办理。梳理案情后,我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干警询问了樊某,了解案件细节。
结合樊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法院判决书等材料,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严格审核、超出实际应当执行金额的情况。可执行法院在吉林,我们在江苏南通,如何能够快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燃眉之急?
我迅速联系了船营区检察院,商定跨省移交调查材料,由当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
船营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尽高度重视,亲自对接协调。我们通过远程会务系统分析研究案情、商量法律监督点,确定通过新上线的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法律监督移送模块,将我院已掌握的材料逐级移送至船营区检察院。
与船营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尽通过视频系统会商案件
船营区检察院收到案件线索后,查明了案件的堵点、疑点。今年10月19日,船营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纠正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院建议下,考虑樊某夫妻前往吉林退还保证金不便,船营区检察院协调公安机关并委托当地法律援助律师,将未退还的2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提取并转交给法院折抵未缴纳罚金,剩余1万元当日即返还至樊某账户。至此,距离我接待樊某夫妻仅20余天。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检察人的职责所在,我们将持续不懈努力!
文字: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吴晓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