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之下
20多辆槽罐车
在一个月的时间之内
偷排770余吨工业废水
致使污水处理生化系统两次崩溃
尾水最终流向京杭大运河
2023年8月10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2023年9月7日、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7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污水验“指纹”识别污染源
城南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系统为何两次崩溃?
2022年11月2日,吴中区检察院受邀派员参与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
通过为污水验“指纹”识别污染源(水质指纹溯源技术即将污染水体的水质指纹和数据库进行比对,即可在最短时间内锁定污染源,对水环境污染主体实施精准打击),水务公司的4号泵站被锁定。根据4号泵站外的监控视频显示,在城南污水处理厂第二次受到可疑废水冲击的时间段里,有一辆异地牌照的槽罐车一直停留在原地。
这辆车装载着什么液体?为什么会在案发时间停留在4号泵站周边?水务公司4号泵站的管理人对此知不知情?水务公司污水管网部部门经理助理杨某随即落网。
经审讯,产废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和非法处置人赵某、徐某,中间人王某等人相继浮出水面,公安机关掌握了两条“产废单位——非法处置人——中间人——‘内鬼’”污染链的基本犯罪事实。2022年9月至10月,因公司处置废液能力有限,张某在明知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处置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液。由此,徐某找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赵某,赵某又经王某、殷某居间介绍,与杨某结识。为牟取非法利益,该4人共同商议通过水务公司4号泵站外的城市污水管道实施废液偷排,违法所得按比例分成。经统计,徐某总计安排运输废液12车次,共计374.77吨。刘某也是如此,经赵某,将总计401.24吨废液分14车次运输偷排。
追诉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公安机关对徐某、赵某等7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产废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公司却未被立案侦查。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那么在该案中,涉案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就成了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供述,按照相关规定,正规处理危废价格高、手续麻烦,但通过这条犯罪链条,该公司每偷排一吨工业废水节省1550元至2550元,偷排的374.77吨废水量,给公司节约了最高可达95万余元的环保成本。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也表示,这种非法处置危废的行为为公司节约成本45万余元。由此不难发现,产生工业废水的公司获利巨大。于是,该院在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两家涉案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别核实张某、刘某在两家公司的职务及职责,并重点围绕“非法处置工业废水是否是为单位节省成本”展开调查。最终,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和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该院认为,张某和刘某分别是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全面统管公司事务,二人为了单位违法减少环保投入作出的决策能够代表公司意志,因此两家公司应当认定构成单位犯罪,遂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追诉。
借助“外脑”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
该案中,770余吨工业废水导致京杭大运河瓜泾口北断面水质超标,经专家初步研判,部分时段外来水的水质急性毒性级别已达到剧毒,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等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
为推动治理和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该院决定对该案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要求侵权者共同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委托了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同时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积极与法院沟通交流。经综合考量违法公司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生态修复成本、地方经济水平、违法行为人的生态修复意愿、履行能力等因素,最终我们向法院提出了惩罚性赔偿1500.31万元的诉讼请求。”办案检察官彭登昊告诉记者。
此外,针对该案中反映出的当地环保工作问题,该院能动履职,召开问题磋商会议,与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对沿岸企业安防、技防及污水管网整治等开展专项整治,堵塞工作漏洞,实现追根溯源、靶向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