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过被景区拍照并推销买下照片的经历吗?近日,苏州大学法学专业的王同学因上海迪士尼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照片售卖,而将迪士尼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9月20日,此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现代快报+记者 徐晓安
被景区拍了照片,买下要花118元
9月22日,记者联系上了王同学。他回忆,去年12月16日,他和几个朋友结伴去上海迪士尼乐园玩。在体验完创极速光轮项目之后,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乐园拍了他们游玩时的照片,且照片是可以打印并购买的。便跟随工作人员,在一个屏幕上看到了自己的照片,其他游客也被拍了照片。
“我认为,这暴露了我的行踪隐私,同时这个照片拍摄并没有得到我本人的允许,更何况要以118元的价格出售。”在与工作人员沟通后,王同学得知入园时就默认签订了一个同意被摄影、摄像的格式条款。王同学称,实际上这个格式条款他在购票包括入园时都不知道。
王同学担心自己的照片外泄,最终支付118元购买了照片。事后,法学专业的他仔细阅读了迪士尼官网有关信息,还是认为对方存在侵权情况,于是决定诉讼维权。
此事曝光后引起了网友热议。许多人表示,以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但因维权意识差,只好花钱买下了事。有不少网友非常支持王同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拒绝霸王条款和隐形侵犯。也有网友直言:“想要挑战迪士尼‘最强法务部’,不太可能。”
他说:作为法学生应该推动这种维权行为
王同学告诉记者,在立案之后,法官先组织了一轮证据交换。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来发表质证意见,另一方面也希望搭建一个平台,让双方见个面,有机会调解。“因为案件本身还是有一定争议性,所以法院就又给了我们双方一定的举证期限。在10月底之前,我们这边可能还要再补充提交一些证据,并提交一个书面的质证意见,可能10月底甚至11月份的时候,法院会再开庭审理。”王同学说。
对于案件的进展,王同学表示比较符合自己的预期。“我们的诉求就是三个,第一是请迪士尼乐园那边删除所拍摄的我们的肖像,并且向我们赔礼道歉;第二是请迪士尼乐园能够返还我们用于购买照片的费用118元;第三是请迪士尼那边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他直言,从前期起诉状的撰写,到证据的收集,再到从苏州到上海去开庭,过程中时间、金钱、精力耗费非常大。“对于一般的公众来说,确实很难花这样一个时间去维权,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法学生能够来扮演这样的角色,去推动这种维权行为。”
采访中王同学也表示,这次遇到的问题在其他景区也存在,因为比较普遍反而容易被人们漠视。自己作为当事人,希望通过起诉乐园中的这种不合理现象,能够唤起大家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我们法学院的老师很支持,这个案子也是我们正在做的一个比赛项目,发现日常生活中诸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个案,然后将法律知识与实际结合起来,全程参与到诉讼当中,一起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王同学说。
入园即同意拍照,究竟合不合理?
王同学提到,格式条款的争议性问题,后期还会有法庭辩论环节,面对“最强法务部”,他作为学生也只能尽力而为。
记者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网搜索发现,其隐私政策中的迪士尼乐拍通部分,提到“作为游乐体验的一部分,自动拍照设备可能拍摄您的欢乐照片”。
此外,在王同学提供的证据截图中,记者也注意到,乐园明确写道:“我们可能随时在乐园内摄像、摄影或录音,您进入乐园将视为您同意被摄像、摄影或录音……”
记者随后咨询了从事律师工作的月女士(化姓),她告诉记者,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和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也就是游客的同意,迪士尼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更不能对外售卖。
月女士表示,而迪士尼工作人员对拍照的解释是,游客入园就相当于签署了一个同意拍照的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规定在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该事件中,对游客进行拍照并售卖涉及游客的肖像权,迪士尼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涉及同意拍照并售卖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迪士尼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游客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相关条款的,游客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迪士尼的入园即同意拍照并售卖照片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变相强迫游客让渡自己的肖像权,存在不合理限制游客权利的情况,有违公平原则,游客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违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