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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03-01 12:48: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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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73条,对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服务国家战略、法治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设计和全面规范。近日,江苏省商务厅对《条例》做出解读。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正确把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找准江苏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有利于建立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集聚高端要素,激发创新活力,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树立标杆示范;有利于解决自贸试验区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撑,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切实保护和鼓励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为保护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条例》总则专设第五条、第六条,明确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改革创新失误,免于追究创新主体责任,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此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赋予自贸试验区行使,第六十五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因改革创新需要可以依法提请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分规定,明确了赋予改革自主权和开展先行先试的制度依托。第六十九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引进和发展新兴产业、业态、技术、模式留足空间。

大力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

国务院《总体方案》赋予江苏自贸试验区“两区”战略定位中,打造“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是国家对江苏的独特要求。江苏是制造业大省,实体经济是江苏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和推进器,《条例》专设第五章“实体经济创新发展”,聚焦“三链协同”,打造创新链、提升产业链、实现价值链。通过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壮大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领军型企业,集聚先进技术、高端人才、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等国内外创新要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财税、科技、人才、土地等各类政策支撑,实现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的发展目标。

积极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条例》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一流、国际公认”要求,力争在开放型经济先行发展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在投资开放方面,明确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鼓励设立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推动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制,探索设立境外招商机构,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推动区内商事登记便利化,明确实施商事登记确认制度,探索行业综合准营制度,放宽商事主体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在贸易便利方面,明确实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发展以数字化贸易为标志的新型服务贸易,发展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支持跨境电商发展;优化海关贸易监管和许可要求,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模式,实施集团保税监管,探索开展高端制造全产业链保税模式改革,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模式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

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

为充分体现江苏自贸试验区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特点,《条例》专设第七章“服务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方面,突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深化沿线重点国家(地区)上下游产业链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示范项目建设和沿线重点港口监管合作,支持在中欧班列关键物流节点建设保税监管场所。长江经济带发展方面,突出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融合发展,加强沿线口岸互联互通。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方面,突出产业协作联动和统筹发展,共同推动形成改革试点经验,加强重要开放平台联动发展,放大自贸试验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严格实施。下一步,省商务厅(自贸办)作为统筹协调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的责任单位,将全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组织宣传培训,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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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缪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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