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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提出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2021-01-06 09:4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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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记者注意到,“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可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批”“全面禁磷”“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等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多项内容,江苏第一次通过《条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第一次提出全面禁磷的要求和具体罚则。禁止工业企业、宾馆、餐饮、洗涤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各类含磷洗涤用品。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提出企业入园进区和相应的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减少工业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范围。

第一次提出断面水质不达标的,可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批的要求。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第一次强调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化工、电镀等企业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识雨水管、清下水管、污水管的走向,在雨水、污水排放口或者接管口设置标识牌。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雨水、污水应当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对阳台、露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老旧住宅逐步实施管道改造。在雨水、污水合流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并逐步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条件的,通过溢流口、截流井改造,采取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

通讯员 苏小环

记者 曹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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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苏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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