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消费者权益大了经营者义务多了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6月29日,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举行发布会重点解读了《条例》的几大亮点,同时透露,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地将建立统一、独立的消费者维权网络平台。
谎报用工用料是欺诈行为
消费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侵权花样繁多,特别是服务行业,由于缺乏相应标准,问题较多且维权较难。记者最近就听一名读者反映,他家买了空调,销售者派员上门安装,他被告知,安装时多用了几米铜管,需要加收300元。他搞不清楚是否该付这笔钱,但在安装员“专业”的解释下,只好付了。
即将实施的《条例》,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餐饮服务,洗染服务,美容美发服务,住宅装饰装修服务,修理加工,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10个热点服务行业中经常出现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列举了负面清单。
令人关注的是,《条例》把服务行业中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明确列为“欺诈”情形:一是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