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入职A公司从事运输工作。2018年6月,甲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亡。甲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为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未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甲的近亲属支付理赔金10万元。现甲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A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应当抵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商业保险理赔金能否抵扣工伤保险金?有观点认为,公司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目的是为了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基于商业保险产生收益,获得保险赔偿款,因此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应抵扣工伤保险赔偿款。另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规避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而通过给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发生工伤的风险。但笔者认为,商业保险理赔金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金。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如果可以以商业保险理赔金来抵扣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金,相当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办理商业保险代替缴纳工伤保险,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明确规定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如果商业保险理赔金可以抵扣工伤保险金,那么受益人则变成了用人单位,显然与该条法律规定相悖。
综上,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金中扣除劳动者获赔的商业保险理赔金。
张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