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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网络道歉执行僵局
2025-07-22 10:4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某与孙某某因合伙经营产生纠纷,孙某某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发表侮辱性言论,后又采取当面公然辱骂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侮辱。王某某诉至法院后,案件经审理判决孙某某在抖音、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同时在所在社区张贴致歉声明。因孙某某未主动履行道歉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对于道歉信内容、道歉的账号、道歉的可见范围均产生争议。

问题一是道歉信的内容审核主体。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对道歉信的内容产生较大争议。经过向双方释明如对道歉信内容产生争议,明确由法院审核确认。但对于道歉信的内容,由审判法官审核还是执行法官审核,并没有明确规定。

问题二是判决被执行人履行道歉账号的权属。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方提出,判决其道歉的微信号并非其本人所有,其无法按照判决要求发布。

问题三是判决主文载明的账号发生变更的情形。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发布道歉的抖音及微信提出异议,因为被执行人已经将微信号进行了变更,与判决主文载明的微信号、抖音号不一致。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社交空间,利用互联网平台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也逐步增多。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关键词“名誉权、道歉、网络”检索,检索生效裁判文书605篇裁判文书,另检索执行实施类案件208件。对于名誉权侵权案件,随着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形式从传统媒体及方式转向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平台,法院执行此类判决过程中亦面临新的问题。

针对执行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笔者从审判与执行的联动的角度建议:

1.道歉信的内容,由审判法官审核还是执行法官审核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应当由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提交的道歉信以及申请人对书面意见一并审判法官审核。第一,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方主动履行道歉事项,则案件无需进入执行程序,被告方提交的内容自然应有审判法官负责。第二,审判法官更熟悉案情,知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道歉信的内容更容易掌握。确认内容后,再由审判法官反馈给执行法官予以实施。

2.判决被告道歉账号的权属问题。本案执行过程中,针对权属纠纷,经与案外人沟通,顺利发布道歉信。利用公开网络平台对他人发表侮辱性言论,可能是自己运营的账号、代为管理的账号也可能是自己注册的账号。笔者建议在庭审笔录中核实查明发布账号的登记注册信息,实际控制使用信息。如判决后被执行人已丧失发布账号的控制权或注销等,生效文书将无法得到有效履行。

3.判决主文载明的账号发生变更的问题。实践中调查发现,微信号是账号的唯一凭证,但可以自行修改,且一年只能修改一次。抖音号180天内修改一次,一年内可以修改两次。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经私自对抖音号、微信号进行了变更,与判决主文确认内容已不一致。后经发布内容比对、当事人协商,顺利发布道歉内容。笔者建议审理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对抖音号、微信号进行过修改操作。如已修改,应在判决主文内载明修改后的抖音号。如未发生修改,应在庭审笔录或宣判时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不得私自进行变更。一并告知如不主动履行判决书且如未经允许私自变更致使判决无法履行,会被执行部门以妨碍执行为由,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张明杰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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